为什么图书、报纸、新闻通讯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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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规定,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免征增值税,其中第8款明确提到了图书、报纸、杂志、政府公报、新闻通讯、广播等特定信息媒介。不过,该条款并未具体说明哪些图书、报纸、广播属于免税范围,只规定“由总统令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令》第38条对《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8项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例如,图书免税范围包括与图书内容一同提供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企划财政部令规定的电子出版物。
报纸和杂志的定义则遵循相关单行法律。报纸指根据《报纸等振兴法》定义的报纸和互联网报纸;杂志指根据《杂志等定期刊物振兴法》定义的定期刊物。因此,博客文章或个人随意制作的刊物不属于免税范围。
政府公报仅限于适用《政府公报规定》的情况。新闻通讯也必须是根据《新闻通讯振兴法》由新闻通讯社提供的信息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外国新闻通讯社提供的信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被认定为免税对象。但是,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等提供的付费专业信息不属于免税范围。
这种结构可以被视为维护增值税中立性和税收公平性的机制。由于知识和信息的获取具有公共性,因此难以适用与一般消费品相同的征税逻辑。特别是图书、报纸、新闻通讯等领域与教育、新闻、信息获取权等密切相关,因此国家通过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旨在促进全体国民的利益。
最终,仅凭《增值税法》正文无法了解的免税范围通过施行令得以具体化。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同时审查这些下位法令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图书免税”是无法准确应对增值税实务的。法律和施行令相互关联,准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税务实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