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内容制作费用税额抵免的税务争议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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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产业外包制作模式普遍化的背景下,视频内容制作费用是否适用税额抵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务争议焦点。最近,韩国税务审判院就一项重要判决做出了裁决,即申请法人支付给外包制作公司的电视剧制作费用是否属于税额抵免对象。在该案件中,申请法人以广播视频制作为主营业务,委托外包制作公司制作电视剧并支付了制作费用,随后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申请了视频内容制作费用的税额抵免。然而,税务机关认为申请法人并非实际的制作方,因此排除了其税额抵免的资格。对此,申请法人提出了行政复议。

申请法人方面主张,其并非单纯的发包方,而是实际的制作方,对外包制作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规划和控制,并通过预算制定、制作相关指示、审批、监督等方式,实际管理了外包制作费用。事实上,与外包制作公司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申请法人为支付主体,并且强调申请法人直接管理并控制了作家、摄影、剪辑、CG等详细项目分解预算的支出。申请法人基于这种实际关系,认为自己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第14款规定的“在视频作品的制作中,对整体进行规划并承担责任者”的条件,因此满足税额抵免的要求。

税务审判院的裁决

然而,税务审判院在该案件中并未接受申请法人的主张。税务审判院在判例中首先指出,“视频内容制作费用税额抵免是为视频制作方因制作视频内容而产生的费用提供部分抵免的制度,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税额抵免”。在此基础上,税务审判院判断申请法人难以被视为实际负责视频内容制作全过程的总负责人。审判院注意到,外包制作公司自行编制预算,主要负责拍摄和制作进度、人员配置和规划。此外,审判院认为申请法人仅履行了提供企划案或指导方针、事前审批、 편성后납품(在播出安排后进行交货审查)等职责,而制作责任和风险均由外包制作公司承担。

特别是,税务审判院在裁决书中明确指出:“争议费用是申请法人委托外包制作公司进行部分制作并支付的费用,由于相关制作的预算编制和制作责任归属于外包制作公司,因此判断申请法人不符合作为视频内容实际制作方获得税额抵免的条件。”(조심2023서10590, 2025.03.11.)

判例的启示与实务建议

该案件被视为一个明确的判例,即在外包制作结构下,即使内容发包方拥有一定程度的预算管理或审查权,但如果存在实际指挥制作的外包制作公司,则无法获得税额抵免。特别是在申请人仅凭从外包制作公司获得税务发票以及控制细分预算的形式,难以认定其满足税额抵免条件这一点上,再次确认了实质课税原则。最终,申请法人虽然为15部电视剧向外包制作公司支付了制作费用,但未能获得该费用的税额抵免,税务审判院也判定此为正当的税收征收。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适用视频内容制作相关的税额抵免,仅仅提供企划案或审批层面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以是否直接履行了制作过程的实质性责任为核心,满足法律要求。特别是在责任和权限集中于外包制作公司的结构中,发包企业在事前应慎重审查自身是否能成为税额抵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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