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及保险服务为何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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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制度的理念基础
此免税制度的根本前提是对“增值”的一个观念性定义。正如通常的利润计算公式所示,利润是销售额减去采购成本、人工费、利息费用、地租后的金额。然而,在增值税中,并非将这整个金额都视为课税对象。在实务中,增值仅指销售额减去采购额后的金额,即生产者新增加的经济价值。根据这一定义,人工费、利息和地租虽然是对生产有贡献的要素,但并非最终创造或流通商品或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直接增值。因此,增值税采取的结构是只对商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和流通阶段中产生的经济价值征税,而不对支付给劳动、资本、土地提供者的报酬征税,因为它们是对这一过程有贡献的要素。
金融服务:不产生直接增值
这一原则在金融及保险领域的免税结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金融服务而言,最基本的免税项目是根据《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及其附属业务。这包括存款和储蓄收入、有价证券发行、贷款、票据贴现、汇兑业务、担保、相互分期付款、支付代理、地方自治团体金库代理、电子商务相关支付代理等。这些业务是银行的固有职能,其性质与大众化、重复提供的普通商品或服务不同,并且在实质上不产生新的增值,因此被排除在增值税课税对象之外。
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金融业务也广泛适用免税。例如,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规定的集合投资业、信托业、投资买卖业及投资中介业、一般事务管理业、投资顾问业、短期金融业等。这些业务在资金中介或运营过程中被视为不产生增值,因此被归类为免税对象。但是,涉及房地产或实物资产运营的、具有间接实物投资性质的业务则转换为课税对象。这反映了政府的税收政策基调,即实物资产的运营尽管具有金融行为的外表,但在实质上与房地产供应或运营具有相似的经济效果。
保险服务:部分免税,部分征税
保险业也类似,根据《保险业法》,保险中介、保险代理、损失评估、调查和报告服务等被认定为免税对象,但保险精算业务或与退休金相关的年金精算服务则被纳入课税对象。在保险业务内部,对于某些活动是否被视为直接产生增值的生产·流通行为,以及某些活动是否被视为实际产生经济价值的领域,存在不同的判断。
其他免税业务及例外
此外,信用专业金融业、资产证券化业、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韩国住房金融公社、韩国投资公社、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信用担保基金等机构履行的资产运营及担保业务也被归类为免税对象。这些机构是根据国家政策,以公共金融稳定和资产支持为目的设立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减轻税负来鼓励其履行固有职能。
另一方面,《施行令》第40条第4款明确列举了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的例外项目。彩票、入场券、商品券、黄金买卖代理业务、企业并购相关中介、软件销售等被归类为与金融·保险没有直接关联,或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判断需要征税的领域。这些例外规定在实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审查是否免税时必须一并确认。
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金融业或保险业并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其附带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认定为免税。因此,即使不是主营业务,附带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也应审查相关条件,判断是否可能适用免税。
结论:基于增值税征税原则
总而言之,《增值税法》中金融·保险服务免税的原因并非仅仅因为行业分类,而是基于围绕增值税征税对象的观念性原则。即,该制度的核心是只对商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价值征税。支付给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提供者的报酬被视为生产的间接要素,其本身并非向消费者转移增值的活动,因此不予征税,这一贯的逻辑在此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