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服务为何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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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免税的主要条件
《施行令》第42条首先规定,个人以独立身份提供、且不雇佣员工、不拥有企划财政部令规定的物质设施的服务,是获得免税的初步条件。换句话说,主要免税对象是那些不具备公司般经营场所结构、由一人专家独立提供的著作、书画、雕塑、作曲、音乐、舞蹈、漫画、插画、演员、歌手、演艺企划、摄影、照明、建筑监督、舞蹈或烹饪教学、职业运动员、运动指导者、保险招募员或图书推销员的销售提成、著作权使用费、校对、翻译、讲座、广播解说、起名、占卜等服务。这些服务都基于个人的能力获取报酬,并且以业绩为中心、独立完成,没有外部雇佣关系,具有共同的特点。
法人或团体提供的部分个人服务
此外,部分由非个人而是法人或团体提供的个人服务也被规定为免税对象。例如,刑事诉讼或国税案件中,由国家指派的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服务,以及国家指派的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都是典型的免税案例。由企划财政部令规定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究等公共研究目的的服务,以及职业介绍所或咨询中心提供的公益性咨询服务等也属于此类。
其他特定免税服务与例外情况
根据《残疾人福利法》提供的残疾人辅助犬训练服务,接受外国公共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并在韩国国内实施的项目服务,根据《民法》规定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的监护事务,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的家政服务,以及根据《职业安定法》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在满足法律和施行令规定的条件时,也可获得免税。
然而,在拥有设施的其它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利用其设备进行物品制造或修理等简单作业的服务,原则上不属于免税对象。这是因为这类单纯的人力供应更接近于外包生产或分包业务的结构,而非独立的个人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派遣劳动者保护法》规定的劳务派遣明确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综合判断免税适用
最终,根据《增值税法》对个人服务的免税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执行方式和提供者的身份进行精细分类的,并非所有个人服务都因具备资格而免税。在实务中,必须综合考虑服务的提供形式、是否雇佣、是否拥有设施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适用免税,并需要依据施行令及企划财政部令进行准确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