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适用条件:增值税法与国际互惠原则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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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25条明确指出,即使满足了第21条至第24条规定的零税率适用条件,但如果交易对象是非居民或外国法人,则还需额外满足“互惠”条件才能适用零税率。这里所说的互惠,是指对方国家必须在其本国境内对韩国居民或国内法人同等免除增值税或类似税费。
换句话说,即使外国企业或个人在韩国获得商品或服务供应,如果该外国不对韩国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同的税收优惠,那么韩国也不会对其适用零税率。这不仅仅是单纯的税收优惠,更是为了维护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此外,这项互惠原则同样适用于向外国外交使领馆或其所属工作人员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韩国外交官在该外国未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税收减免,那么韩国也不会对相应的外国外交使领馆工作人员适用零税率。
法律对“同等免税情况”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对方国家明确免除韩国的增值税或类似税种;二是该外国本身根本不存在增值税或类似税种。只有满足这两种情况之一,才被视为满足了互惠条件,从而适用零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与外国客户或外交使领馆进行交易时,务必确认该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对韩国的税收优惠情况。您应该通过韩国国税厅的公告、外交部的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等途径,审查该外国是否满足互惠条件,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零税率。请注意,如果未经确认就适用零税率,日后可能会被追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