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中介费、折旧费、装修费……资本利得税的必要费用,究竟哪些能被认可?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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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售权溢价,纳税人虽提交了支票号码和中介人确认书,但因无法确认收款人、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溢价、该金额亦未计入取得税课税标准,裁判机关认为支付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未予认可。该判断依据了最高法院2017두45728号判决,即由纳税人承担必要费用主张的举证责任。
关于中介费,虽然纳税人提交了手写收据、账户取款记录及中介人确认书,但由于中介人未将该收入申报为所得,并在追征时效期届满后才出具确认书,裁判机关认定其可信度不足,因此不予承认为必要费用。此判例强调,在缺乏买卖合同记载、中介人所得申报等第三方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即使有银行记录也难以获得认可。
关于折旧费用,纳税人主张该建筑在2021年后已停用、作为计划出售的投资资产,依法不应折旧,并称因代理会计师的失误而错误计提。但裁判机关指出,纳税人持续将该资产作为可折旧资产记入账簿,并在综合所得税申报中扣除了折旧费用,因此申报已属确立,即便事后提交更正申报,也不改变原始确立的效力。这一判断符合首尔行政法院2012구단23613号判决精神,即确立申报的法律效力不因事后更正而轻易否定。
然而,对于纳税人支出的用途变更工程费用,裁判机关判断其确实用于将原为妇产科用途的设施拆除,并改建为普通办公设施,且纳税人已进行用途变更申报并获得行政机关的受理确认。同时,该工程有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客观材料支持,具备足够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此应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可计入资本利得的必要费用。
最终,裁判机关未承认溢价、中介费、折旧费用的必要费用性质,仅承认了工程费用部分,并作出相应的税额更正决定。
该案件对实务具有如下几点启示:第一,关于溢价及中介费用,不能仅凭银行取款记录或个人确认书,必须有买卖合同记载、对方所得申报或可查的金融凭证等客观资料。第二,折旧费用一旦在综合所得税申报中扣除,即视为确立,事后通过更正申报试图反转将难以成立,因此需提前进行资产属性判断与会计处理。第三,关于资本性支出,必须明确工程是否实质上提升了资产价值或改变了用途,并辅以建设许可文件、施工合同等证据,才能在税务上获得必要费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