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足一半出租义务就被注销登记的租赁住宅,出售居住住宅时无法适用免税优惠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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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出售唯一居住的住宅(即“1世代1住宅”)时,可以不缴纳转让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一般家庭的居住权,避免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过重的税负。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为了稳定租赁市场,引入了“民间租赁住宅注册制度”。房东将住宅登记为租赁住宅(注册为租赁事业者)后,只要在政府设定的最低年限内持续出租,就可以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但如果未达到这个最低出租年限,即使是因为房屋重建(再开发)等非自愿因素导致租赁中断,也有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这篇文章所分析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由韩国企划财政部税制政策课于2025年2月3日公开发布(编号:企划财政部税制政策课-2260,制作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在该案例中,纳税人A于2010年取得了一套住宅(以下简称A住宅),并在2018年3月将其注册为4年期的租赁住宅。2019年1月,他又取得了另一套住宅(B住宅),作为自住用房。同年5月,A住宅所在地被指定为再开发区域,得到了管理处分许可(即即将拆迁)。8月,租户开始迁出,2021年5月A住宅被正式拆除,2022年3月租赁事业登记因房屋灭失被自动注销。

此后,纳税人准备出售B住宅,并申请适用“1世代1住宅免税”优惠。

根据韩国《所得税实施令》第155条第23款规定,
如果纳税人在租赁住宅登记被注销后的5年内出售另一套居住住宅,一般情况下不能适用免税优惠。
但若该租赁住宅实际出租时间超过规定义务期间的一半以上,则可以作为例外继续享受免税。

本案中的A住宅属于4年期义务出租住宅,因此需至少出租满2年以上才能满足这一“例外条件”。

然而,A住宅从登记到租户搬出只维持了约1年2个月的出租期,未达到最低门槛。尽管拆除和注销登记是由于再开发政策的客观原因,但由于再开发许可早在2019年就已批准,租户也在2019年离开,因此该住宅即将灭失的事实是可以提前预见的。

也就是说,房东作为租赁事业者应当意识到即将发生的灭失情况,并提前调整持有结构或出租年限。但其未能在灭失前达到最低出租义务时限,导致该租赁住宅不符合免税“例外条款”。

因此,即使A住宅是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且登记被自动注销,只要未满最低出租时间的一半,在5年内出售B居住住宅时,也不能适用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这体现了韩国税法中“实际履行义务优先于外部原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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