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增值税:教育服务的免税范围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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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6项规定,教育服务的供应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由同法 시행령(施行令)第36条规定。施行令第36条第1款明确列举了提供免税教育服务的机构类型。

这意味着,经主管机关许可、认可、注册或申报的学校、幼儿园、学院、培训班、培训中心、辅导班等向学生或学员传授知识或技能的情况,属于免税范围。此外,青少年修养设施、产学合作团、社会企业、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社会性协同组合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也包含在内。

然而,即使是教育服务,某些类型的学院提供的教育仍不属于免税范围。具体来说,根据《体育设施的设置·利用相关法律》注册的武术学院,以及《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汽车驾驶学院不予免税。这可以解释为,这些学院商业性质较强或免税的必要性较低,因此被归类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此外,教育服务虽然作为独立条款很重要,但也需要结合其他免税项目来理解整个免税体系。例如,《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还规定,医疗保健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公益团体无偿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也属于免税对象,教育服务是其中的第六项。这种将各种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为免税对象的做法,表明增值税法不仅考虑简单的征税标准,还考虑了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不仅仅取决于“教学行为”本身,还需要根据提供教育的场所性质、机构的法律依据、运营形式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在实践中,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内容来判断是否征税,特别是对于非营利性和公共性明确的机构提供的教育,获得免税的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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