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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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年6月4日以后登记的短期租赁住宅为4亿韩元,非首都圈为2亿韩元);维持事业者登记和民间租赁住宅登记;根据登记时间,满足5年、8年、10年以上的义务租赁期限;遵守租金增长率不超过5%的限制;居住住宅无论是否为调整对象区域,都必须实际居住2年以上。
在涉及重建和再开发的房产中,也有不适用非纳税的情况。例如,如果房产在2020年8月18日之前已被拆除并被职权注销,则无法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外,长期普通民间租赁住宅因翻新而未能租赁满8年并被职权注销时,也无法享受非纳税优惠。但如果是在义务租赁期限未过半的情况下,在职权注销之前转让了居住住宅,则可以适用非纳税。此前的判例曾指出,当长期租赁住宅转换为1个入住权时,在注销前转让居住住宅也可享受特例,而本次最新的判例将此范围扩大到了转换为2个入住权的情况。
在注销时间和租赁期限方面也有类似的特例。如果房产在完成一半以上的义务租赁期限后自愿注销或自动注销,只要在注销之日起5年内转让居住住宅,就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自动注销时,被视为已满足租赁期限条件;通过全面继承租赁企业地位而获得的租赁住宅自动注销时,也同样适用。判断租赁期限是否过半,原则上从租赁企业登记日开始计算;如果是在登记后才开始租赁,则以实际租赁合同的开始日为准。
综上所述,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判例的意义在于,它承认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重建区域并转换为2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就可以享受非纳税特例。判断标准是注销时间和是否满足租赁期限,结合其他判例,可以更明确地判断在不同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非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