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理推定”法理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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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推定”这一法理结构是:只有在出现根据经验法则可以合理推定与事业相关的特殊情况,且税务机关没有直接证据时,举证责任才会转移给纳税人。这一法理尤其在诸如借名账户等特殊形式的资金管理案件中得到了深入讨论,其正当的适用范围通过税务审判和法院判例得到了具体化。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税务审判院 2021.9.30. 决定 调审2021西4750(조심2021서4750)。在该案中,医院经营者使用了配偶名下的账户,该账户的相当一部分存款与医院收入相符,并且证实该账户用于支付与医院相关的费用。税务审判院裁定,虽然税务机关负有证明征税要件事实的责任,但鉴于账户存取款记录等各种情况,如果根据经验法则可以合理推定资金与事业相关,则纳税人必须证明这种推定是不正当的。换言之,如果账户名义人为配偶等特殊关系人,存取款流向与事业紧密相关,且金额与申报的销售额存在显著差异,则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定为销售收入。

这种立场已在韩国大法院 2004.4.27. 宣判 2003杜14284 判决中得到确认。大法院判决,尽管关于征税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但如果根据具体事实关系,查明存在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为销售收入的事实,则除非纳税义务人证明该推定不正当,否则征税处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这里所说的“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为销售收入的事实”的典型情况正是借名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形。

在韩国大法院 2015.10.15. 宣判 2015杜45960 判决中也确认了同样的法理。判决认为,存入借名账户中来源不明的金额,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推定为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证明这不是销售收入,则征税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来源不明的资金存入借名账户,且该账户实际与事业相关,则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推定为销售收入,从那时起纳税人需要进行反证。

这种合理推定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第一,账户名义人必须是纳税人本人或特殊关系人(配偶、员工等);第二,纳税人必须实际管理该账户或指示存取款;第三,存取款模式必须与事业所得相关;第四,必须确认存入金额显著多于申报销售额;最后,纳税人未能明确证明为个人交易、赠与或贷款等。如果这五个要素得到满足,则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合理的销售收入推定,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相反,这种推定也有不成立的情况。税务审判院 2025.5.13. 决定 调审2025全947(조심2025전947)是一个夫妻共同使用的事实上的家庭账户案件。该案中,夫妻共同使用的账户存在事业外的存款(生活费、贷款等),还包括未使用的预付款(充值金),且具体交易未被特定。审判院认为,虽然有漏报销售的迹象,但合理推定的基础事实不明确,因此判断举证责任仍在于税务机关。即,在单纯的现金存款或家庭共享账户等情况下,合理推定不成立。

综上所述,在 调审2014中4720(조심2014중4720)中,对于代表人个人账户的存款,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 调审2021西4750中,在配偶名下的借名账户案件中,经验法则上的合理推定得到认可,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 调审2024付4257(조심2024부4257)中,由于使用了员工名下的账户且纳税人承认了部分销售,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而在 调审2025全947中,通过夫妻共享账户案件明确了推定的界限,重新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最终,“合理推定”是一种仅在借名账户等与事业相关性根据经验法则明显显现的特殊情况下才例外适用的法理。在资金性质混杂的简单现金存款或家庭成员间的账户移动等情况下,税务机关仍然需要具体证明征税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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