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税务判例:实际课税原则在宗教团体赠与及转让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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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纳税人出售了位于全罗北道井邑市的一块林地(面积1,820㎡)。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纳税人将该土地的 11分之5 的份额赠与给 “争议教会”(쟁점교회),剩余的 11分之6 则由自己直接出售。随后,“争议教会”也将获赠的5/11份额转让给了同一位买家,最终买家获得了该土地的全部所有权。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这一系列交易的实质与纳税人一人全部转让无异,因此对全部转让款项征收了纳税人的个人转让所得税。
纳税人的主张与法庭裁决
纳税人主张,赠与教会的份额是出于 信仰(신앙) 的奉献,这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为了证明此举的合理性,纳税人提供了向国税厅进行的事前咨询记录、教会的会计账簿、会议记录以及资金的实际使用明细,试图证明教会是一个独立的交易主体。
税务法庭虽然承认部分转让款项最终又回到了纳税人手中,但并未认定所有款项都归纳税人所有。法庭认为,纳税人提出的 “借款” 解释缺乏充分可信度,且没有提供还款记录。但与此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整个交易是出于逃税目的的 “虚假行为”。因此,法庭裁定应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转让价格并调整转让所得税。
对中国读者的背景知识补充
在韩国,宗教团体的地位与中国有些不同。韩国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并且宗教团体可以作为非营利法人享受税收优惠。向宗教团体进行捐赠(헌금)是常见的行为,且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捐赠者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扣除。因此,本文中的“纳税人”将部分土地赠与教会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与此背景相关。
实践中的重要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资金流向决定一切: 通过宗教团体或公益法人进行的赠与和转让,即使形式上合法,但如果资金的 “实际归属关系” 不明确,仍将面临税务风险。这是因为 《国税基本法》第14条 所规定的 “实际课税原则”,即税收应根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其名义来征收。
借款主张必须有还款记录: 如果声称是借款,必须提供相应的还款记录。否则,该笔资金很可能被推定为实际归属者的所得。仅仅依靠教会或公益团体的会计记录是不足以证明其独立性的。
合法节税与逃税仅一线之隔: 节税与逃税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虽然税务法庭在无法确定为逃税时,倾向于做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裁决,但前提是纳税人必须能够提供 充分的证据 和 合理的交易动机。
所有交易环节必须严丝合缝: 实际课税原则不拘泥于形式,它会审查整个交易过程。即便有赠与或名义上的分割,但如果资金流向、所有权转移或会计处理存在不自然之处,税务机关的判断可能就会改变。
结论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在进行任何旨在减轻税务负担的交易时,不仅需要考虑其目的和合法性,更要 精心准备和规划实际的资金流向和归属关系。即使是出于信仰或公益目的的行为,如果从税法的角度无法明确证明其 “实质性”,那么最终的纳税主体仍然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