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的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税收减少与无逃税意图是关键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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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63(2025.01.24)号税务审查部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对该案征收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申请法人参与了钢管招标串通,在从中标公司分得串通利益的过程中,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和收取了税务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在对2014年第1期至2015年第1期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时,包含了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然而,申请法人主张,该交易并非出于逃税意图或认知,不符合适用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的条件。

申请法人表示,在交易过程中,其已实际全额申报并缴纳了进项和销项税额,且根据前一环节税额抵扣结构,仅凭税务发票的收付并不会导致实际税收减少。此外,申请法人还强调,在与该虚假税务发票收付相关的税务犯罪调查中,其获得了“无嫌疑”裁定,因此仅凭开具和收取虚假税务发票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税务机关认为,开具和收取虚假税务发票的行为本身就属于《税务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6款第5项规定的欺诈行为;串通和税务发票转手是伪装成正常交易的非法手段,难以否认其逃税意图。此外,税务机关还主张,“无嫌疑”裁定仅因证据不足,税款未流失或犯罪无嫌疑等情况不能成为排除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的原因。

税务审判院根据《国税基本法》和《税务犯罪处罚法》的规定以及大法院的判例,裁定要适用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必须以逃税目的和认知为前提,仅凭虚假税务发票收付这一简单事实是不够的。审判院考虑了申请法人已全额申报并缴纳了争议税务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且交易对方也申报并缴纳了销项税额,未造成税款流失,也未通过退税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等事实。

因此,审判院认为税务机关对申请法人适用不正当少报漏报附加税的处罚有误,并予以撤销。本案确认了仅凭开具和收取虚假税务发票的形式事实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实际税收是否减少以及逃税的认知和意图是重要的判断要素。

无论如何,切勿开具或收取虚假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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