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韩国《增值税法》:国际航运服务的零税率规定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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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增值税法》第23条规定,对通过船舶或航空器提供的国际航运服务适用零税率,即便有第30条的规定。这里的国际航运服务是指利用船舶或航空器,将旅客或货物从韩国境内运往境外、从境外运往韩国境内,或者在境外之间进行运输的服务。对这类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旨在减轻税务负担,并确保国际贸易和物流产业的竞争力。

此外,根据韩国总统令的规定,国际航运企业在经营其主营业务时附带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国际航运服务的范畴,同样适用零税率。《增值税法实施令》第32条明确规定了国际航运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国际航运企业销售其他国际航运企业运营的船舶或航空器票务或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在国际航行中的船舶或航空器内向乘客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国际航运企业仅针对其乘客提供专用巴士接送服务或安排入住专用酒店的情况。这些服务被视为国际航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附带提供的服务,与国际运输活动有着密切的实际关联。

《实施令》第32条第2款还根据《增值税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了其他被认定为国际航运服务的情形。主要包括货运代理商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从货主处接收货物,并以其自身的责任和成本,利用他人的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并收取运费的国际运输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货运代理商不直接拥有运输工具,但由于其承担实际运输责任,因此也被视为国际航运服务。此外,根据《航空事业法》履行的商业文件递送服务,也被纳入国际航运服务的范畴。

总而言之,韩国《增值税法》将国际运输及其各种附带服务广泛地认定为国际航运服务,并通过适用零税率来鼓励相关产业的国际活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实际性质、合同关系、运输方式等因素,审慎判断是否适用零税率。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主体的复合运输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供应商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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