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所得税征收案被撤销(上诉编号:조심 2024중4669,2025.03.18)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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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方面主张,当税额超过100万韩元时,税务局应保障纳税人进行“征税前适法性审查”的机会,但税务局却以时效临近为由,省略了该程序并直接征收,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在2018年申报后的6年间没有任何联络或调查,却在时效截止前才进行征收,并因此产生了滞纳金,这同样是无法接受的。税务局则辩称,根据《国税基本法》,如果征收时效在3个月内到期,可以省略征税前适法性审查程序,此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税务局表示已四次发送征税预告通知书,但均因“地址不明”被退回,因此在送达上没有问题。
税务审查院最终没有采纳税务局的主张。审查院明确指出,除非有特殊情况,征税决定必须在征税前适法性审查之后作出,即使存在例外情况,也不能滥用,从而损害纳税人的权利。审查院认为,税务局在6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却在时效临近时同时送达两种通知,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事前寻求救济的机会,这种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行使征税权”。这被认定为侵犯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重大缺陷。
最终,审查院以存在重大程序性缺陷为由,撤销了对2018年房产转让所得税的征收决定。此裁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表明仅以征收时效临近为由,省略征税前适法性审查程序是不被允许的。特别是,如果税务机关在长期不作为后,在时效截止前突然征收,此行为可能被裁定为滥用例外规定,从而导致征税决定被撤销。这再次强调了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