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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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主宅租赁业以外行业的法人若想从事住宅租赁业,并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内,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优惠政策。这是韩国税务部门给出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例适用于2020年2月11日《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修订之前的规定。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即使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第111条办理了主宅租赁业营业执照登记,也可以被视为租赁经营者,从而成为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适用对象。因此,如果以建筑业等其他行业进行营业执照登记并从事住宅租赁业务,然后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每年9月30日)之前,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合并免征政策。

在本案例中,申请法人于2001年以其他非居住用建筑施工业进行了营业执照登记,并于2014年12月新建了一栋多户住宅并开始出租。但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之后,于2018年8月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添加了居住用建筑租赁业。对此,韩国税务厅的答复是,由于主宅租赁业的添加是在9月30日之前完成的,因此从当年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政策。

总而言之,要获得综合不动产税的合并免征,并非必须进行民营租赁住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办理了主宅租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即可。但是,必须在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9月30日)之前完成行业添加,才能从当年开始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如果在9月30日之后添加行业,则从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适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注意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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