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爸爸的家,到底在哪里?——关于转让所得税中的非居民判定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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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是一种全家一起迁徙的候鸟。雁爸雁妈带着雁宝宝成群结队飞行几千公里,在它们的世界里,从来没有“分开生活的家人”这种概念。对大雁来说,家就是家人一起的地方,无论飞到哪里,都必须同行。
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却把这个词语赋予了一个相反的含义——那些为了子女教育,送妻子与孩子去海外生活,自己却独自在国内工作、生活的父亲,被称为“雁爸爸”。既然大雁从不独飞,那么,被家人“留下”的那个人,他的家,到底在哪里呢?是留在国内的那所房子,还是远在海外、家人真正生活的地方?
随着子女早期出国留学越来越普遍,出现了越来越多“妻儿持有外国绿卡、定居海外,而丈夫独自在韩国工作”的家庭结构。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在韩国拥有一套住房并将其出售,那么是否可以适用转让所得税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便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妻子是否属于“居民”。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韩国有住所,或居所超过183天的人。因此,表面上看,长期居住在海外的妻子似乎应被视为“非居民”,但实际判断标准并不止于居留天数。《所得税法施行令》还要求综合考虑住所或居所的实质、生活维持中心、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如果丈夫仍在韩国生活,家庭的主要财产也保留在国内,同时妻子与子女的海外居住属于“因学业目的的暂时性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仍可能被认定为“韩国居民”。
那么,这种居民身份的判定会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呢?
第一,《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4条第1项第2号(다)项规定,对于根据《海外移住法》移居海外的情况,可适用特殊持有期间计算规则。但这项特例仅适用于“全体家庭成员都移居海外、无法继续在韩居住”的情况。如果丈夫仍居韩国,则不能适用该特例。
第二,如果妻子名下的房产属于“暂时性一世代两住宅”的情形,那么若她被视为“非居民”,便无法适用相关的免税规定;但若被视为“居民”,则可享受该项免税待遇。
第三,如果妻子的房产因公益事业被征收,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转让的情形下,可选择以基准市场价格作为课税依据,这项规定是否适用,同样取决于她的“居民”身份。
对此,韩国国税审判院曾作出关键性裁决。在2005年“国审2005西3782号”案件中,即便家庭成员部分在国外居住、无法实现全员居韩,审判院仍认为,在“国际化生活形态”的背景下,应视为满足了两年以上居住的要件。此判例说明,不能仅以“是否在国外居住”或“居留天数”来一概否定纳税义务人的免税资格,这体现了税法解释上的一定灵活性。
在实际课税过程中,税法为了行政效率与明确性,通常以“住所”“居所”“居留时间”“财产所在地”等客观指标来判定居住状态。但回到现实生活中,我们对“家”的理解远不止这些。家,或许是生活在一起的地方,是维系情感的纽带,是心灵真正落脚的所在。
所以,我们再次回到这个最初的问题:雁爸爸的家,到底在哪里?是法律所说的“地址”,还是家人真正生活的地方?或许,我们在法律与现实之间,依然需要留出一段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