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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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介绍的回复函是「书面增值税2023-4507(2025.01.24.)」,其中涉及了一家提出咨询的法人所进行的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下的免税对象。该咨询方是一家注册为媒体机构附属终身教育设施的法人,其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教育代理委托合同,为该公司的合作方等提供教育服务,此外还包括视频内容制作、能力评估等服务。
然而,该法人在注册时提交的教育课程安排表及学费明细与实际运营内容存在差异,且与终身教育设施运营规则中明确的目的也有所不同。特别指出,其教育对象并非不特定大众,而是针对特定法人的合作方,这是主要的事实依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根据《终身教育法》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经营者,若其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及主管机关的运营规则,则该教育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但若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则需征收增值税,这一点立场明确。同时,税务总局表示,是否符合这些要求,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进行判断。
此外,作为参考提供的现有解释案例(增值税-569,2014.06.17.)中也明确指出,远程终身教育设施在完成注册后,若按照运营规则等提供教育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则可免征增值税;若不满足法规要求,则需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6项规定,教育服务中由总统令规定的部分属于免税对象,而实施令第36条则具体规定了可免税的教育服务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只有经主管机关许可、批准或注册、备案的机构,向学生、听课者、培训者、教学者或旁听者传授知识或技术等,方可享受免税。
《终身教育法》第2条定义了终身教育的概念及终身教育机构的范围,并规定其包含除学校正规课程外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此外,终身教育机构仅限于经许可、注册或备案的设施、法人或团体。
该回复函再次提醒我们,判断是否免税,应综合考虑实际运营情况、是否遵守主管机关的运营规则、教育对象和内容的适当性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注册与否。因此,即使是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经营者,如果其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法规和运营规则不符,或同时提供了教育以外的服务,则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免税的要求,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建议您参考上述内容,若您正在提供类似形式的教育服务,最好仔细审视其增值税免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