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借了个名字?”——实质课税原则的分量(韩国税务裁判院案例 조심2024부2977 解析)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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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借了个名字而已。”在韩国的房地产交易或商业活动中,这句话经常被提及,但在税务问题面前,往往是行不通的。2025年2月11日,韩国税务裁判院作出的案例(编号:조심2024부2977)清楚地说明了实质课税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方式。

本案的申诉人拥有韩国济州岛一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了7栋联排别墅。这些房产最终完成了销售和产权过户。申诉人表示,自己只是应朋友的请求借出了名字,项目的实际开发和销售是由对方负责。他并未参与经营,也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只是作为土地持有人提供土地并协助办理建筑许可手续。换句话说,他自认为并非实际的营业者。

然而事实是,该开发项目从营业登记开始,包括建筑许可、签署买卖合同、申报转让所得税等,全部以申诉人名义进行。税务机关正是基于这些外部表现,认定申诉人是实际的营业者,并就2021年第一期对其征收了增值税。申诉人不服,主张实质经营另有其人,自己只是形式上的名义人。但税务裁判院认为,名义借用本身属于一种容易掩盖真实经营主体的行为,在没有充分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将一切外部法律行为的名义人视为实际纳税义务人。因此,申诉人如果主张另有实质营业者,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他仅提交了对方书写的“事实确认书”,并未能提供如资金流向、合同履行人、收益分配等确凿证据,因此未被采纳。

笔者也曾在实际案件中尝试主张名义人与实质营业者不一致,并要求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判断。但亲身经验告诉我,若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和一致的逻辑结构,这类主张往往很难成功。除非准备非常充分,否则即使明知名义与实质不一致,也难以改变税务机关的判断。

本案中虽然申诉人未能推翻自己为实际营业者的认定,但税务裁判院对“供给是否成立”的部分主张予以采纳。申诉人指出,争议的6栋房屋虽然在2021年4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但该行为只是为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虚构的,并非真实的买卖。为此,申诉人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名义购房人支付购房款。但法院判决认为,这些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即双方明知不是真正交易,仅为了达成其他目的而签署,因此合同无效。税务裁判院采纳了该判决,认为既然合同无效且未发生实际供给行为,则不能视为供给成立,自然不能在该时点征收增值税。

在房地产项目中,是否“发生供给”是判断增值税课税时间的核心。在韩国税法中,若无实质供给,即使完成产权登记,也未必构成供给。本案正是如此,产权虽已过户,但法院已判定并无真实交易,因此该部分增值税被撤销。

此外,申诉人还主张税务机关认定的房屋价格偏高,不符合实际。税务机关根据买卖合同记载的金额作为课税依据,但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已判定,申诉人提交的合同并不能证明交易实际以该金额进行。相反,结合约定书、抵押贷款金额、代理律师说明等证据,法院认为实际交易价格应低于合同金额。因此,税务裁判院也接受了申诉人在一栋房屋(即“가동”)的实际供给价格较低的主张,并对该部分增值税进行了重新计算。

综上,本案展示了韩国税务实务中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逻辑。当外部法律行为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时,纳税义务仍由名义人承担,除非能充分证明实质经营者另有其人。而一旦发生产权转移,但若该行为无真实经济内容,也不能视为供给行为,税务机关亦不得以此为基础进行征税。

借名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存在巨大法律与税务风险。尤其是在房地产、金融或创业领域,表面上的名义安排极有可能转化为日后的纳税义务。韩国的税务裁判实践明确表明,只有实质、证据、连贯的经济内容,才能在税务争议中获得支持。任何人若以为“名字而已”可以规避责任,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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