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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2025年08月12日
最新的法律判例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 明确规定,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因重建项目被转换为两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前出售居住住宅,该租赁住宅仍不计入住宅数量,从而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判例强调,判断标准并非转换入住权的事实,而是登记注销的时间。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2025.3.28.)是一个最新的判例,它明确指出,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住宅重建项目区域并转换为两个工会成员入住权,也可以适用居住住宅非纳税特别优惠。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在事业者登记被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该长期租赁住宅仍然不计入住宅总数,从而满足1户1宅的非纳税条件。这证实了仅凭转换为入住权这一事实并不会立即丧失长期租赁住宅的地位,而是以注销时间作为适用判断的基准。
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2025年08月11日
《所得税法》特例规定,转让上生租赁住房时,需同时满足“直前租赁合同”和“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居民身份条件。若在签订直前租赁合同时为非居民,即使签订上生租赁合同时已成为居民,也无法享受该特殊优惠。该特例以“1户1套住房”免税为前提,而此免税体系仅适用于居民。因此,签订合同时的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书面-2023-1244 [法规科-354]号案例探讨了在签订上生租赁合同之前签订的直前租赁合同以及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上生租赁住房特殊优惠政策(특례, 特例)的影响。争议点在于是否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
该条款规定,对于拥有一套国内住房的家庭(1세대, 1户)在转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上生租赁住房”时,可以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一套住房”指的是《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的“1户1套住房”,该规定仅适用于居民。此外,《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但书明确规定,第89条第1款第3项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非居民。因此,所有以“1...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2025年08月10日
已从事非住宅租赁业的法人若想添加住宅租赁业,并希望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优惠,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营业执照的行业变更登记。只要完成此项登记,即使未进行民营租赁住宅登记,也可从当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若在9月30日之后变更,则从下一年开始适用。
拥有主宅租赁业以外行业的法人若想从事住宅租赁业,并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内,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优惠政策。这是韩国税务部门给出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例适用于2020年2月11日《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修订之前的规定。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即使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第111条办理了主宅租赁业营业执照登记,也可以被视为租赁经营者,从而成为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