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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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년 5월 13일,审判号:조심2024부4856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期居住海外的人士是否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申请人主张,其在国内拥有住所,并维持各种金融、保险、养老金关系,还申报了国内收入,因此应被视为居民。此外,他在越南只是通过租房临时居住,并未在当地拥有财产或商业基础。因此,他认为在转让争议房产时,其身份为居民,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申请人与家人长期在越南居住,子女在当地的国际学校就读,经济活动也在越南进行,因此其实际的生活基础在越南。据此,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转让房产时属于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审判院首先根据《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起持续在越南居住,2018年至2022年4年间在国内的停留天数总共仅为111天,尤其是在房产转让的2021年,完全没有在国内停留。此外,其配偶和子女也一同在越南居住并形成了生活基础,因此难以认定其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住超过183天。

此外,即使申请人被认定为拥有国内住所的居民,由于其也符合越南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便产生了双重居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韩越税收协定》,应以“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申请人与家人在越南生活,通过提供人力服务持续进行经济活动,且子女也在越南上学。因此,审判院认为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在越南。

最终,审判院裁定,申请人在转让争议房产时,不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因此不能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并驳回了更正申请。

本案表明,在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的居民身份时,仅仅维持国内的住所或拥有国内金融资产,并不能轻易获得居民身份。居民身份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停留天数、家庭生活基础、经济活动中心等客观因素,因此本案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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