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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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焦点是,在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日,如果持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并同时取得了替代住房,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令》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替代住房免税优惠。
对此,国税厅的回复是:如果拥有1套国内住房的家庭,在重建项目实施期间为了居住而取得了替代住房,并且满足了《实施令》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所有条件,转让该替代住房时,将被视为1套住房,并适用《所得税法》第89条和《实施令》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即使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了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实施期间处理了所有认购权,并按照规定转让了替代住房,就可以享受替代住房免税优惠。
相关法律规定,《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了1套住房的免税,而同一条第2款原则上排除了同时拥有住房和公寓认购权的情况下的免税。但对于在重建项目实施期间为了居住而取得替代住房的情况,则给予了例外。在《实施令》第156条之2第5款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条件:第一,在项目实施许可日之后取得替代住房并居住1年以上;第二,在竣工的住房完工后2年内,所有家庭成员搬入并居住1年以上;第三,在新住房完工前或完工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替代住房将被认定为免税住房,不受持有期和居住期限制。
与类似案例相比,2010年的解释性文件认为,在项目实施许可时拥有2套住房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替代住房优惠,但本案例考虑到了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不计入住房数量的差异,因此认可了适用优惠的可能性。
总之,书面房地产2021-2293是一个明确的案例,表明了即使拥有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实施期间转让了认购权,并满足了替代住房的条件,转让时就可以享受替代住房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