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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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该规定是指,一个家庭在拥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在再开发或重建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取得其他住房作为临时替代住房,且满足一定条件,则在出售时可被视为拥有1套住房,并享受非征税优惠。问题在于,如果同一天出售原有住房(A)并取得临时替代住房(C),是否会被视为在取得临时替代住房时拥有2套住房。
对此,韩国国税厅回复,即使出售和取得在同一天发生,也应被视为先出售原有住房(A)后取得临时替代住房(C)。因此,可以认定符合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条件,并最终得出结论,可以适用非征税特殊政策。
相关法规显示,《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1个家庭1套住房的非征税政策,而**《实施细则》第154条规定了1个家庭1套住房的范围。特别是,《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了因再开发或重建而取得临时替代住房的情况,并提出了以下条件:在取得临时替代住房时仅拥有1套住房、在临时替代住房中居住1年以上、在项目完工后3年内搬到新住宅并居住1年以上,以及在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3年内出售临时替代住房。
与类似案例相比,企划财政部财产-1270(2023.10.23) 认为,如果在取得临时替代住房时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则不适用特殊政策。然而,事前法规财产2024-141(2024.03.27) 解释称,如果出售和取得在同一天进行,可以被视为先出售后取得,并适用特殊政策;此次的书面不动产2023-3796 也维持了相同的立场。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出售和取得在同一天进行,也可能被认可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有利的解释。不过,在实际申报时,如果合同日期、尾款支付日期和登记日期是同一天,最好明确说明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理由,并提供客观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登记簿副本、合同书、尾款转账记录等。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质疑,可以以本次裁定或事前法规财产案例为依据进行辩护。
总之,书面不动产2023-3796(2024.04.17) 是一项重要的案例,它确认了即使在同一天出售原有住房并取得临时替代住房,根据税法也应被视为先出售后取得,从而可以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