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税务热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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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2025年08月27日 这是一宗关于长期海外居住者是否可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的案件。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居民,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其生活重心在越南,属于非居民。审判院综合考量停留天数、家庭生活基础和经济活动中心,认定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在越南,故裁定其为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本案强调,居民身份的认定需综合评估多项客观因素。 #一户一宅 #转让所得税 #居住者判定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2025年08月25日 纳税人因转让所得税案败诉。他以“虚假收据”为由抗辩,称5000万韩元的收据是应对方请求为贷款而开具的。但税务机关认为,综合合同、收据和金融交易记录,5亿韩元的交易额是合理的。法院也判定,无法客观证明收据为虚假,因此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该案表明,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纳税人很难推翻税务机关的判断。 #转让所得税 #举证责任 #虚假收据
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2025年08月24日 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可无限次重复适用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该裁定源于一起具体案例,纳税人通过叠加适用多种优惠政策,先免税转让B房产,后又通过将D写字楼变更为居住用途,再次将D视为新房,叠加适用优惠,最终实现A房产的免税转让。此举确认了优惠政策的重复适用性。 #一户一宅 #转让所得税 #临时替代住房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2025年08月23日 根据国税厅的书面裁定2023-3796,纳税人若在同一天出售旧房并购买替代房,可被视为先卖后买。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天进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该裁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解释,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收争议。 #一户一宅 #转让所得税 #临时替代住房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2025年08月22日 房地产2021-2293号案例明确:即使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时持有202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期间全部转让,并满足在替代住房居住1年、新房完工后2年内入住并居住1年、且在新房完工前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等条件,仍可享受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这与之前对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有所区别。 #一户一宅 #转让所得税 #公寓认购权
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2025年08月21日 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自己另租房居住。其支付的租金,能否计入必要费用?税务机关和法院均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租金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生活费用,非经营性支出。因此,这笔费用不能从住房租赁所得中扣除。此解释依据《所得税法》和过往判例。 #出租房 #必要费用 #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2025年08月20日 若持有普通住宅、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及继承房产,将继承房产的部分股份赠予配偶,则税收待遇将受转让顺序影响。先转让普通住宅,再转让继承房产,可享受非征税优惠。但如果将继承房产股份赠予配偶,将失去非征税特例。此外,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因此转让时无需缴纳重税。 #一户一宅 #转让所得税 #共同继承房产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2025年08月19日 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是否属于单独课税对象,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部分扣除财产税的规定是否违法。审计院裁定,该土地应被视为单独课税对象,可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但同时认定实施细则中的计算方式并未超越法律授权,属于合法规定。此案确认了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的独立性。 #综合不动产税 #财产税 #税务纠纷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出租房 #合同 #一户一宅
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2025年08月16日 根据《增值税法》,特定教育服务可免税。然而,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机构,其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免税,需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若实际运营与法规及运营规则不符,即使注册,也可能无法享受免税。此回复函强调,判断免税与否,应考量实际运营情况、对象和内容,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注册。这对于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免税 #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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