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简明实务指南
| 图片 | 标题 | 发布日期 | 摘要 | 标签 |
|---|---|---|---|---|
|
住宅灭失后转让所得税的判定基准:税务审判院推翻财政部解释,强调以合同签订时现状为准 (提请注意 2024中1920 (2024.6.11.) 审查) | 2025年10月23日 | 税务审判院裁定,住宅虽在尾款清算前灭失,但因合同签订时是住宅且拆除系应买方要求,应视作住宅转让,适用一户一宅非课税。此裁决推翻了企划财政部以尾款清算日判断为裸地的解释。判决强调应以合同签订时现状为准,且大部分价款已付即视为所有权实质转移,符合最高法院判例,旨在保护纳税人权益。 | |
|
税务“合理推定”法理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 | 2025年10月21日 | “合理推定”法理使举证责任在经验法则显示资金与事业高度相关时(如借名账户)转移给纳税人。推定成立需满足五要件:特殊关系人名义、纳税人实际管理、关联事业所得、存款显著多于申报,且纳税人无法反证。若为资金混杂的家庭共享账户,推定不成立,举证责任仍归税务机关。 | #举证责任 #合理推定 |
|
关于股份累积型住宅转让所得税的税务解释 | 2025年09月10日 | 根据书面法人 2025-1715(2025.09.09) 的规定,公共住宅开发商新建并出售股份累积型住宅,其股份转让被视为新建并销售住宅,不属于土地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额外的土地等转让所得税。 | #房地产 #法人所得税 |
|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 2025年08月28日 | 国税厅裁定,家庭内部赠与“组合员入住权”时,其取得时点并非赠与日,而是整个家庭最初取得该权利的日期。这关系到“一户一宅”非课税的判断,不能通过赠与来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审查非课税条件时,必须以家庭的原始取得日为准。 | #一户一宅 |
|
比较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时需考虑的重要变量:代表人工成本 | 2025年08月15日 | 许多人在比较公司和个人企业的税收差异时,常常忽略“代表人工成本”这一重要变量。个人企业所有利润都归企业主,而公司可将代表薪酬作为成本处理,降低应税所得。尤其是一人公司,将经营所得转换为劳动所得,可通过各种扣除和非应税待遇大幅减少税收。因此,成立公司的优势远不止于税率差异。 | #法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代表人工成本 |
|
雁爸爸的家,到底在哪里?——关于转让所得税中的非居民判定 | 2025年08月07日 | 韩国“雁爸爸”是指为了子女留学,妻子和孩子在海外定居,父亲独自在国内工作的家庭形态。本文通过税法角度,探讨在此类情况下,妻子出售韩国房产时,如何判断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以及这一判定对转让所得税免税或减免规定适用的影响。同时结合国税审判案例,说明在全球化生活方式下,税务判断也需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与生计状况进行灵活解释。 | #一户一宅 #雁爸爸 #居住者判定 |
|
在计算转让所得时,为什么要扣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 | 2025年08月06日 | 产权转让所得计算中,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旨在纠正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不公。它并非简单的优惠,而是考虑到资产长期持有期间的货币贬值,将名义价值上涨中非实际财富增加的部分排除,从而确保仅对实际增加的财富征税。现行税法对持有3年以上的资产,根据持有年限给予不同比例的扣除,最高可达30%,以此保障税收公平性。 | #转让所得税 #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 #通货膨胀 |
|
韩国税务审判院对争议款项所得税评估作出裁决 | 2025年07月30日 | 2025年2月11日,韩国税务审判院裁定,将申请人部分款项认定为其他所得并征收综合所得税违法。此裁决基于金钱交易细节和合同解除过程。审判院指出,争议款项并非全为所得,部分可视为必要费用。税务处理需依具体性质。 | #韩国税法 #税务裁决 #税审判例 #其他所得 |
|
增值税免税的放弃与再适用:简析韩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 2025年07月25日 | 韩国《增值税法》允许免税经营者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放弃免税,转为应税,以获得进项抵扣。这主要适用于可适用零税率或特定免税服务的经营者。申报放弃后,需3年内缴纳增值税。3年后可申请恢复免税。企业需综合考量自身结构和规划决定是否放弃。 | #免税 #韩国增值税 #放弃 |
|
增值税为何对某些公益性团体活动免税? | 2025年07月24日 | 韩国《增值税法》对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性团体的特定活动给予免税。此举不仅因其非营利性,更因其贡献社会公益。免税需团体经注册且为固有目的以成本价或无偿提供服务。个人信仰如“偏好向阳”等非法律认可的公益范畴,则无法享受免税。法律对信仰的认可有严格界限。 | #免税 #韩国增值税 #公益团体 #宗教 #非营利组织 |
第 1 页 /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