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分期缴纳,延期后申请也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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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作为分期缴纳申请截止日期标准的“相关缴款通知书的缴纳截止日期”应包括通过延期缴纳新确定的日期。此外,申请人强调,在与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协商过程中,他们以分期缴纳的可能性为前提提供了担保,并且在已经提供足够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分期缴纳被拒绝,现实中将很难一次性缴纳巨额税款。与此相反,税务局认为,咨询只是一种简单的行政服务,不构成官方意见的表达,并且根据现有的权威解释,分期缴纳申请的截止日期仅限于原始缴款通知书上的截止日期,因此拒绝处理是正当的。
税务审判庭在本案中区分了分期缴纳制度和延期缴纳制度的目的。分期缴纳制度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使其在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需要时间变现或税款过重时可以分期付款,这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而延期缴纳则是针对因灾害或经营危机等原因暂时无法缴纳的情况而暂停征收的制度,其目的不同,但法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限制这两个制度不能同时适用的规定。
问题在于,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分期缴纳的申请截止日期为“相关缴款通知书的缴纳截止日期”,但很难断定这仅指最初的缴纳截止日期。申请人有理由以延长的缴纳截止日期为基准进行解释,如果完全不可能分期缴纳,将会给纳税人带来过度的不利。事实上,申请人提供了纳税担保并真诚地进行了协商,审判庭还考虑到即使批准分期缴纳也不会影响税收征收,反而可以防止拖欠。
综合上述情况,审判庭认为,仅以申请截止日期已过为由拒绝分期缴纳的处理是错误的。因此,撤销了三星税务局局长对申请人做出的分期缴纳拒绝处理。
此判决案例在解释分期缴纳和延期缴纳制度的关系时,认为纳税人在延长的缴纳截止日期内申请分期缴纳也是有效的。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在原始通知书的缴纳截止日期内申请会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