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居韩国的外籍韩裔同胞,如何判定税务居民身份?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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서면국제세원 2025-2090 (2025.09.02) 的回函是关于外籍韩裔同胞在国内长期居住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的问题的答复。

从事实关系来看,申请人于1995年取得了位于果川市的住宅并作为居住用途,但在1998年移民至美国。之后,申请人于2017年返回韩国,并至今已在该住宅居住了8年,目前正与母亲一起生活。因此,该案件的问题在于,身为外籍韩裔同胞的申请人是否在税法上被视为居民。

韩国国税厅明确指出,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应根据居住时间、职业、在国内一起生活的家人、国内资产的拥有与否等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来判断。此外,国税厅还说明,如果居住在韩国的非居民有需要继续在韩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职业,或者在国内有一起生活的家人,且从其职业及资产状况来看,被认定将继续在韩国居住一年以上,则被视为居民。因此,国税厅回函称,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于此列,需综合审查具体的事实关系后才能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记载的解释案例, 서면국제세원 2019-3824 (2019.11.19) 明确表示,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是根据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来判断的,如果非居民与家人一同入境韩国并计划继续居住,则将入境日视为成为居民的时间点。此外,서면인터넷방문상담2팀-2633 (2009.01.01) 解释称,即使是外国永久居民,如果其在韩国有商业活动,并有配偶等一起生活的家人和国内房产,且其生活重心在韩国,则被视为居民。

从相关法规来看,《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第1项将居民定义为“在国内有住所或有183天以上居所的个人”,而《施行令》第2条则规定,住所和居所的判定应根据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此外,《施行令》第2条之2规定了非居民成为居民的时间点,即在国内设立住所之日、被视为有住所的事由发生之日,或在国内居住满183天之日。

总而言之,即使是外籍韩裔同胞,如果其在韩国拥有住宅并长期居住,且与家人共同生活,其生活重心可能被认定为在韩国。国税厅的回函强调,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判断,实际是否为居民,将由税务机关综合判定纳税人的所有生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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