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继承房产时取得价格的裁决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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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监审2024-819(2025.05.28)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转让继承的住宅时,应如何计算其取得价格。申请人以继承开始时的个别住宅价格为基础申报了遗产税,税务局也完全认可并决定了遗产税。之后,申请人转让该住宅时主张应适用换算取得价格,或将适用公示价格现实化率后的金额视为取得价格,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旧版《所得税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计算转让收益差额时,取得价格应首先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若无法确认,则依次适用买卖案例价格、评估价格和换算取得价格。然而,由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因此需要有单独的规定。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63条第9款,根据《遗产税及赠与税法》评估的金额被视为取得当时的实际交易价格。此外,如果税务局认可并决定的遗产税申报金额,该金额将被确定为取得价格。

在本案中,申请人在申报遗产税时以个别住宅价格对住宅进行了评估,税务局也完全认可并决定了遗产税。因此,在计算转让所得税时,其取得价格也确定为个别住宅价格。申请人主张的换算取得价格或反映了公示价格现实化率的金额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取得价格计算方法,因此不予认可。

最终,监查院裁定,由于申请人在申报遗产税时自行选择了以个别住宅价格进行申报,并且税务局也予以确定,因此在计算转让税时,该金额应被视为取得价格,并驳回了审查申请。此裁决再次确认,在申报遗产税阶段选择的评估方法将直接影响后续转让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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