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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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3月28日的书面房地产2022-4849号解释案例,当一个家庭拥有A住宅(普通住宅)、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以及继承住宅(C住宅)时,如果将继承住宅的部分股份赠与配偶,那么根据转让顺序,是否适用非征税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事实关系。丈夫在2007年取得了A住宅,妻子在2010年从母亲那里继承了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即B住宅。随后,丈夫在2017年单独从父亲那里继承了C住宅,并在2021年将C住宅的一半股份赠与了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或者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是否分别适用非征税和重税率。

对于问题1-1,争议点在于将继承住宅C的股份赠与同一家庭成员(配偶)后,是否仍能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第2款的继承住宅特例。根据企划财政部财产税制科-1030(2010.10.27.)的解释,将继承的住宅赠与同一家庭内的其他成员时,不能适用非征税特例。因此,如果将部分股份赠与配偶,继承住宅特例将不被承认。

对于问题1-2,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之后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则可以视为一户一宅,并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4条第1款。也就是说,如果先出售普通住宅A,之后再转让继承住宅C,可以适用非征税待遇。

对于问题2,当转让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时,即使假设转让时该住宅位于调整对象地区且不在重税豁免期限内,所得税法第104条第7款规定的重税率也不适用。这是因为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第3款,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

综合这些解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将继承住宅赠与同一家庭内的配偶,继承住宅特例就会失效,无法适用非征税待遇。而如果先转让普通住宅,后转让继承住宅,则可以享受一户一宅的非征税待遇。此外,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在转让时不会被计算在住宅数量内,因此不适用重税率。这表明,在拥有继承住宅和普通住宅混合的情况下,转让顺序和是否赠与会对税收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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