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员入住权”与“一户一宅”非课税特例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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조심 2025부2163 (2025.08.28)案件涉及纳税人主张适用“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特例,理由是其转让了旧有住房并购买了新的住房,尽管他们未搬迁并办理新房的迁入申报,但新房随后转变为“组合员入住权”(即工会成员的入住权)。

案件背景

申请人于2018年7月购入位于首尔永登浦区的旧有住房,并于2020年12月将其转让,在此前一天购入了位于铜雀区的新房。转让旧房时,他们申报并缴纳了转让所得税,并适用了旧房的“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特例。然而,税务机关(처분청)认为申请人未能在购入新房之日起1年内满足迁入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了征税处分。对此,申请人辩称,由于新房存在租赁合同导致无法入住,且随后因管理处分计划批准而转变为“组合员入住权”,实际上无法迁入,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

税务机关的立场

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购入新房并非出于实际居住目的,且他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知晓重建进展以及租赁合同导致的迁入困难,因此判定申请人当初就没有迁入的意愿。此外,税务机关指出,税法法规应按字面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将新房转变为“组合员入住权”视为特例事由,因此难以接受申请人的主张。

审判院的裁决

审判院(심판원)首先强调,税收减免规定应严格解释,不应允许无合理理由的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所得税法实施令》第155条第1款第2号规定,在调整地区购入新房,必须满足1年内迁入和1年内转让旧房的条件,并允许租户居住时最多延长至2年。然而,没有单独规定豁免新房转变为“组合员入住权”时的迁入要求。因此,审判院裁定,即使申请人存在未能迁入新房的情况,但由于未能满足法规上的要求,不能认可其适用“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特例。

结论

综上所述,在 조심 2025부2163 案件中,审判院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处分是正当的,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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