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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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探讨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同时自己另外租赁住房居住的情况下,其所支付的租金是否可在计算住房租赁所得时被认定为必要费用。
咨询人正在京畿道华城和坡州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其拥有的两套公寓都已用于出租。他自己则在华城市的另一套公寓中租住,因此产生了租金费用。他询问该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租赁所得时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答复称,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出租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期间另外租赁住房所支付的租金,不能计入住房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所得税法》第12条(非征税所得)、第19条(事业所得)、第24条(总收入金额的计算)和第27条(事业所得的必要费用计算)等。特别是第27条规定,必要费用是“与总收入金额相对应的、普遍认可的常规费用”。然而,税务机关的立场是,承租人为了另外居住而支出的租金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常规的关联性,因此不属于必要费用。
这种解释在最高法院的判例(2013度5906, 2013.06.27)和过去的类似事前答复(书面所得2017-951, 2017.04.23)中也得到了同样的确认。最高法院裁定,为了提供出租住房而租赁居住地所支付的租金是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单独费用,因此不被认定为必要费用。
总而言之,住房租赁企业主在出租自有住房期间,自己另外租赁住房所产生的租金不能从住房租赁所得中扣除。换句话说,这被视为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具有生活费性质的支出,因此不被认定为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