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继承少数持分住宅”也可能让你失去“一户一住宅”免税资格?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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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现实远比政策设想复杂。特别是在房产继承、长租住宅登记、重建区入驻权等多种情形交错时,很容易导致“名下住宅数量”发生变化,从而失去免税资格。最近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即使只是继承了一套住房的“少数持分”,也可能对整体免税判断造成实质影响。
案例中,一户家庭原本拥有一套自住房(我们称为A住宅),并且在2018年登记了一套“长期租赁住宅”(B住宅)。2022年,他们又因亲属去世,继承了另一套住宅的部分所有权(C住宅,属于“共同继承”),比例较小。不久之后,他们还准备接收一套“重建区域的入驻权”(D权利),这是一种在韩国特有的、不动产形式尚未完成的“预购型住宅权益”。
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韩国《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5条第2项,如果家庭名下仅有“继承房产 + 一般住宅”各一套,出售一般住宅时,可以不将继承房产计算在内,从而维持“一户一住宅”的状态。但这个前提是“其余住宅只能有一套”。而这个家庭早已拥有了B住宅(长租房),再加上C(继承)、D(入驻权),就变成了四套。这就不再满足“仅有一套非继承住宅”的基本前提,无法适用该条款。
也许有人会想,继承的C住宅只是少数持分,而且没有实际使用,不应该算一整套房。但根据施行令第154条之2的规定,只要法律没有特别排除,共同所有的住宅无论比例大小,原则上也要视为该纳税人“持有”该房产。因此,如果不是在出售其他房产时(例如A住宅)特定满足“继承持分小、非最年长、无实际居住”等多个条件,C住宅也可能计入住宅总数。
更复杂的是,该家庭还准备接收D权利——即“重建区入驻权”,这在韩国税法中被视为未来住宅的一种“视同拥有”,会和现有房产一起计算。因此,哪怕自住房A已持有多年,满足居住年限,只要在接收入驻权后三年内出售,也需要满足更复杂的“重建区域特例”才能继续享有免税。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一项资产本身看似都不影响免税(例如C是继承、B是注册租赁房、D是尚未完工),但合并起来就会突破“一户一住宅”的结构限制。最终,国税厅在2024年10月30日的官方答复(编号:서면부동산-2023-2439)中明确表示:该情形下不得适用转让所得税免税制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韩国进行房产规划时,不应仅以“自己是否居住”为标准,而应通盘考虑所有登记、继承、租赁、未完工权益等资产的法律性质及其组合效应。哪怕是“继承的少数持分”这种看似无害的形式,在特定条件下也会改变免税资格的判断。
如果您是旅韩华人,或在韩国拥有住宅资产,建议在计划出售房产或接受继承、入驻权前,先了解相关税法条文,特别是关于“住宅数量”的认定标准与“非课税特例”的适用条件。合理安排结构,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误判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