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综合不动产税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2025年08月19日

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是否属于单独课税对象,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部分扣除财产税的规定是否违法。审计院裁定,该土地应被视为单独课税对象,可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但同时认定实施细则中的计算方式并未超越法律授权,属于合法规定。此案确认了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的独立性。
感审2024-208(2025.02.20)一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将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视为单独课税对象,从而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仅扣除部分已征收的财产税税额的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属于非法规定。 申请人于2017年和2018年就其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用地的土地,申报并缴纳了综合不动产税和农村特别税。之后,申请人以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应作为单独课税对象,从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中排除,且综合不动产税中扣除的财产税税额计算方式也属非法为由,提出更正申请。但税务机关仅认可了部分申请,拒绝了其余部分。因此,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2025年08月10日

已从事非住宅租赁业的法人若想添加住宅租赁业,并希望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优惠,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营业执照的行业变更登记。只要完成此项登记,即使未进行民营租赁住宅登记,也可从当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若在9月30日之后变更,则从下一年开始适用。
拥有主宅租赁业以外行业的法人若想从事住宅租赁业,并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内,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优惠政策。这是韩国税务部门给出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例适用于2020年2月11日《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修订之前的规定。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即使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第111条办理了主宅租赁业营业执照登记,也可以被视为租赁经营者,从而成为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