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一户一宅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2025年08月28日
国税厅裁定,家庭内部赠与“组合员入住权”时,其取得时点并非赠与日,而是整个家庭最初取得该权利的日期。这关系到“一户一宅”非课税的判断,不能通过赠与来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审查非课税条件时,必须以家庭的原始取得日为准。
书面不动产2022-3663(2020.08.29)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住者在取得“组合员入住权”后,如果将其赠与给同一家庭成员(配偶),那么《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时点应如何认定。
对此,国税厅的答复是:认定“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日,应以《所得税法》第88条第6款所规定的“1户家庭”取得该权利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即使在家庭内部发生了赠与,赠与日也不会被视为新的取得时点,而是以该家庭最初取得入住权的时间为基准。
案情事实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情事实:
2014年5月:取得A住宅并居住2年以上。
2017...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2025年08月27日
这是一宗关于长期海外居住者是否可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的案件。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居民,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其生活重心在越南,属于非居民。审判院综合考量停留天数、家庭生活基础和经济活动中心,认定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在越南,故裁定其为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本案强调,居民身份的认定需综合评估多项客观因素。
2025년 5월 13일,审判号:조심2024부4856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期居住海外的人士是否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申请人主张,其在国内拥有住所,并维持各种金融、保险、养老金关系,还申报了国内收入,因此应被视为居民。此外,他在越南只是通过租房临时居住,并未在当地拥有财产或商业基础。因此,他认为在转让争议房产时,其身份为居民,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申请人与家人长期在越南居住,子女在当地的国际学校就读,经济活动也在越南进行,因此其实际的生活基础在越南。据此,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转让房产时属于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审判院首...

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2025年08月24日
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可无限次重复适用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该裁定源于一起具体案例,纳税人通过叠加适用多种优惠政策,先免税转让B房产,后又通过将D写字楼变更为居住用途,再次将D视为新房,叠加适用优惠,最终实现A房产的免税转让。此举确认了优惠政策的重复适用性。
在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第1款的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时,曾出现一个问题: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的地位是否可以无限次地反复适用。对此,韩国国税厅明确表示,可以将同一房产视为新购房产,并可以反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回顾案情,某纳税人于2005年8月取得B房产,并于2009年6月认购了根据《税收优惠限制法》第98条之3规定的减免房产A,该房产于2012年4月竣工。之后,B房产于2014年9月因重建获得新建房产使用批准。2017年3月,该纳税人取得C房产,并将其注册为准公共租赁房,租赁期为8年。2018年1月,又取得D写字楼作为办公用途,并于2022年12月将其用途变更为居住用。接...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2025年08月23日
根据国税厅的书面裁定2023-3796,纳税人若在同一天出售旧房并购买替代房,可被视为先卖后买。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天进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该裁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解释,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收争议。
书面不动产2023-3796(2024.04.17) 案例是一项重要的裁定,它明确解释了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适用时间点。具体事实情况是,某纳税人于2019年11月取得A分售权,同年12月取得B住房。随后,2022年7月,B住房获得再开发项目批准,2023年3月,该纳税人支付了A分售权的尾款,从而取得了A住房。按照计划,该纳税人打算在取得A住房的同一天出售A住房并取得C住房。
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该规定是指,一个家庭在拥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在再开发或重建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取得其他住房作为临时替代住房,...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2025年08月22日
房地产2021-2293号案例明确:即使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时持有202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期间全部转让,并满足在替代住房居住1年、新房完工后2年内入住并居住1年、且在新房完工前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等条件,仍可享受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这与之前对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有所区别。
书面房地产2021-2293(2022.03.22.)是一份关于是否适用替代住房免税优惠的解释性文件。根据该案例的事实,交易顺序如下:2018年12月,签订了A公寓认购权合同;2019年6月,签订了B公寓认购权合同;2020年2月,取得了C公寓(未居住);2020年4月,发布了C公寓重建项目实施许可公告;2020年10月,转让了B公寓认购权;2020年11月,取得了D公寓(未居住);2020年12月,转让了A公寓认购权;2021年3月,发布了C公寓管理计划批准公告。也就是说,在拥有作为重建对象的C公寓的同时,还持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两个公寓认购权,之后在项目实施期间转让了所有...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2025年08月20日
若持有普通住宅、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及继承房产,将继承房产的部分股份赠予配偶,则税收待遇将受转让顺序影响。先转让普通住宅,再转让继承房产,可享受非征税优惠。但如果将继承房产股份赠予配偶,将失去非征税特例。此外,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因此转让时无需缴纳重税。
根据2024年3月28日的书面房地产2022-4849号解释案例,当一个家庭拥有A住宅(普通住宅)、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以及继承住宅(C住宅)时,如果将继承住宅的部分股份赠与配偶,那么根据转让顺序,是否适用非征税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事实关系。丈夫在2007年取得了A住宅,妻子在2010年从母亲那里继承了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即B住宅。随后,丈夫在2017年单独从父亲那里继承了C住宅,并在2021年将C住宅的一半股份赠与了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或者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是否...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

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2025年08月12日
最新的法律判例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 明确规定,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因重建项目被转换为两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前出售居住住宅,该租赁住宅仍不计入住宅数量,从而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判例强调,判断标准并非转换入住权的事实,而是登记注销的时间。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2025.3.28.)是一个最新的判例,它明确指出,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住宅重建项目区域并转换为两个工会成员入住权,也可以适用居住住宅非纳税特别优惠。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在事业者登记被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该长期租赁住宅仍然不计入住宅总数,从而满足1户1宅的非纳税条件。这证实了仅凭转换为入住权这一事实并不会立即丧失长期租赁住宅的地位,而是以注销时间作为适用判断的基准。
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2025年08月11日
《所得税法》特例规定,转让上生租赁住房时,需同时满足“直前租赁合同”和“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居民身份条件。若在签订直前租赁合同时为非居民,即使签订上生租赁合同时已成为居民,也无法享受该特殊优惠。该特例以“1户1套住房”免税为前提,而此免税体系仅适用于居民。因此,签订合同时的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书面-2023-1244 [法规科-354]号案例探讨了在签订上生租赁合同之前签订的直前租赁合同以及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上生租赁住房特殊优惠政策(특례, 特例)的影响。争议点在于是否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
该条款规定,对于拥有一套国内住房的家庭(1세대, 1户)在转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上生租赁住房”时,可以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一套住房”指的是《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的“1户1套住房”,该规定仅适用于居民。此外,《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但书明确规定,第89条第1款第3项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非居民。因此,所有以“1...

雁爸爸的家,到底在哪里?——关于转让所得税中的非居民判定
2025年08月07日
韩国“雁爸爸”是指为了子女留学,妻子和孩子在海外定居,父亲独自在国内工作的家庭形态。本文通过税法角度,探讨在此类情况下,妻子出售韩国房产时,如何判断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以及这一判定对转让所得税免税或减免规定适用的影响。同时结合国税审判案例,说明在全球化生活方式下,税务判断也需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与生计状况进行灵活解释。
在韩国,“雁爸爸”(기러기아빠)是一个具有特殊文化背景的词汇,指的是为了子女教育,母亲和孩子长期居住在海外,而父亲独自在国内继续工作、维持家庭生计的现象。这一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末的留学热潮以来逐渐普遍。虽然大雁是一种全家一起迁徙的候鸟,但韩国社会却用“雁爸爸”来形容那些为了家庭分隔两地、独自承担经济责任的父亲,带有一种心酸又坚韧的意味。这个词虽然看似温柔,却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家庭关系与个人牺牲的现实。
大雁是一种全家一起迁徙的候鸟。雁爸雁妈带着雁宝宝成群结队飞行几千公里,在它们的世界里,从来没有“分开生活的家人”这种概念。对大雁来说,家就是家人一起的地方,无论飞到哪里,都必须同...

房产转让所得税征收案被撤销(上诉编号:조심 2024중4669,2025.03.18)
2025年08月05日
因在征收时效将至时,税务局未给予纳税人申诉机会,直接征收税款,税务审查院认定此举存在重大程序性缺陷,裁定撤销对2018年房产转让所得税的征收决定。此案强调了保障纳税人事前权利的重要性。
2018年,一位纳税人出售了位于首尔城东区的商业设施和住宅后,将其作为“一户一宅”申报,享受了房产转让所得税的非征税待遇。然而,将近6年后的2024年5月,平泽税务局认定该房产属于“多户住宅”,并对2018年的房产转让所得税进行了重新征收。问题在于,税务局在征收时效(2024年5月31日)即将到期的2024年5月10日,同时送达了“征税预告通知”和“征收通知书”。纳税人因此提出上诉,认为税务局存在重大的程序性缺陷。
纳税人方面主张,当税额超过100万韩元时,税务局应保障纳税人进行“征税前适法性审查”的机会,但税务局却以时效临近为由,省略了该程序并直接征收,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在20...

未满足一半出租义务就被注销登记的租赁住宅,出售居住住宅时无法适用免税优惠
2025年07月26日
韩国税法规定,租赁住宅在登记注销后5年内出售其他居住住宅时,若未实际出租超过义务期间的一半,将无法享受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本案中,A住宅在再开发中被拆除且未满出租期限一半,因此纳税人出售B住宅时不适用免税优惠。
在韩国,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出售唯一居住的住宅(即“1世代1住宅”)时,可以不缴纳转让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一般家庭的居住权,避免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过重的税负。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为了稳定租赁市场,引入了“民间租赁住宅注册制度”。房东将住宅登记为租赁住宅(注册为租赁事业者)后,只要在政府设定的最低年限内持续出租,就可以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但如果未达到这个最低出租年限,即使是因为房屋重建(再开发)等非自愿因素导致租赁中断,也有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这篇文章所分析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由韩国企划财政部税制政策课于2025年2月...

如果部分家庭成员暂时迁出,是否仍可满足“1个家庭1套住房”免税的居住条件?
2025年07月09日
韩国“1个家庭1套住房”免税制度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但若因就学、治疗、工作等原因暂时迁出,只要其他成员仍居住,仍可视为满足条件。国税厅表示是否属于正当暂时迁出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并建议准备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认定。
根据韩国税法,若一个家庭出售一套住房,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免征转让所得税。其中的代表性条件包括持有期间和居住期间。尤其是在政府为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而指定为“调控地区”的区域,住房的取得与持有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1个家庭1套住房”的免税条件也更为严格。
在关于居住条件的判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是,家庭成员因个人原因暂时离开住房的情况。例如,子女为了复读而入住寄宿型补习班,或因升学而前往外地居住。这种情况下,是否仍可以视为整个家庭继续居住在该住房中呢?
2024年11月28日,韩国国税厅在一份答复(书面法规财产 2024-650)中对这一情况给出了判断标准。在该案例中,纳...

为什么“继承少数持分住宅”也可能让你失去“一户一住宅”免税资格?
2025年07月03日
韩国税法中,“继承少数持分住宅”是否计入住宅总数?本案例揭示了在持有长租房及入驻权等复杂情形下,如何导致“一户一住宅”免税资格失效。税务筹划前,务必了解住宅认定规则。
在韩国,转让自住房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适用“1世带1住宅”的转让所得税免税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只要一个家庭在出售住宅时名下仅持有一套住房,且满足一定的持有和居住年限,就可以不缴纳资本利得税。
不过,现实远比政策设想复杂。特别是在房产继承、长租住宅登记、重建区入驻权等多种情形交错时,很容易导致“名下住宅数量”发生变化,从而失去免税资格。最近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即使只是继承了一套住房的“少数持分”,也可能对整体免税判断造成实质影响。
案例中,一户家庭原本拥有一套自住房(我们称为A住宅),并且在2018年登记了一套“长期租赁住宅”(B住宅)。2022年,他们又因亲属去世,继承了...

长期租赁住宅注销还能免税?看“分户型住宅”如何适用一户一宅特例
2025年07月02日
韩国税法规定,长期租赁住宅注销后5年内出售另一套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分户型住宅,可整体适用一户一住宅非课税特例。
在讨论韩国的“一户一住宅转让所得税免税制度”之前,我们需要认识一个基本问题:税收是一种人为设定的制度安排,而非自然法则。
房屋买卖是否应当征税?一个家庭只有一套住宅却仍需缴纳转让税,这是否合理?这些问题没有绝对的真理,答案往往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取向和经济调节需要。
在韩国,政府认为,如果一个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在出售时再征收高额资本利得税并不合理。因此设立了“1世带1住宅”的非课税制度,只要符合居住年限、持有期间等条件,出售该住宅时可以免征转让所得税。
不过现实远比规则复杂。家庭结构、房产设计、租赁登记、继承过户等多种因素交织,使得“是否属于一户一住宅”的判断在实务中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