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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2025年08月21日
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自己另租房居住。其支付的租金,能否计入必要费用?税务机关和法院均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租金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生活费用,非经营性支出。因此,这笔费用不能从住房租赁所得中扣除。此解释依据《所得税法》和过往判例。
(书面所得2022-5505, 2023.04.19)
我们将探讨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同时自己另外租赁住房居住的情况下,其所支付的租金是否可在计算住房租赁所得时被认定为必要费用。
咨询人正在京畿道华城和坡州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其拥有的两套公寓都已用于出租。他自己则在华城市的另一套公寓中租住,因此产生了租金费用。他询问该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租赁所得时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答复称,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出租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期间另外租赁住房所支付的租金,不能计入住房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所得税法》第12条(非征税所得)、第19条(事业所得)、第24条...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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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2025年08月12日
最新的法律判例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 明确规定,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因重建项目被转换为两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前出售居住住宅,该租赁住宅仍不计入住宅数量,从而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判例强调,判断标准并非转换入住权的事实,而是登记注销的时间。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2025.3.28.)是一个最新的判例,它明确指出,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住宅重建项目区域并转换为两个工会成员入住权,也可以适用居住住宅非纳税特别优惠。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在事业者登记被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该长期租赁住宅仍然不计入住宅总数,从而满足1户1宅的非纳税条件。这证实了仅凭转换为入住权这一事实并不会立即丧失长期租赁住宅的地位,而是以注销时间作为适用判断的基准。
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2025年08月11日
《所得税法》特例规定,转让上生租赁住房时,需同时满足“直前租赁合同”和“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居民身份条件。若在签订直前租赁合同时为非居民,即使签订上生租赁合同时已成为居民,也无法享受该特殊优惠。该特例以“1户1套住房”免税为前提,而此免税体系仅适用于居民。因此,签订合同时的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书面-2023-1244 [法规科-354]号案例探讨了在签订上生租赁合同之前签订的直前租赁合同以及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上生租赁住房特殊优惠政策(특례, 特例)的影响。争议点在于是否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
该条款规定,对于拥有一套国内住房的家庭(1세대, 1户)在转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上生租赁住房”时,可以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一套住房”指的是《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的“1户1套住房”,该规定仅适用于居民。此外,《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但书明确规定,第89条第1款第3项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非居民。因此,所有以“1...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2025年08月10日
已从事非住宅租赁业的法人若想添加住宅租赁业,并希望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优惠,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营业执照的行业变更登记。只要完成此项登记,即使未进行民营租赁住宅登记,也可从当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若在9月30日之后变更,则从下一年开始适用。
拥有主宅租赁业以外行业的法人若想从事住宅租赁业,并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内,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优惠政策。这是韩国税务部门给出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例适用于2020年2月11日《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修订之前的规定。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即使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第111条办理了主宅租赁业营业执照登记,也可以被视为租赁经营者,从而成为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适用对象。...

未满足一半出租义务就被注销登记的租赁住宅,出售居住住宅时无法适用免税优惠
2025年07月26日
韩国税法规定,租赁住宅在登记注销后5年内出售其他居住住宅时,若未实际出租超过义务期间的一半,将无法享受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本案中,A住宅在再开发中被拆除且未满出租期限一半,因此纳税人出售B住宅时不适用免税优惠。
在韩国,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出售唯一居住的住宅(即“1世代1住宅”)时,可以不缴纳转让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一般家庭的居住权,避免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过重的税负。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为了稳定租赁市场,引入了“民间租赁住宅注册制度”。房东将住宅登记为租赁住宅(注册为租赁事业者)后,只要在政府设定的最低年限内持续出租,就可以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但如果未达到这个最低出租年限,即使是因为房屋重建(再开发)等非自愿因素导致租赁中断,也有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这篇文章所分析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由韩国企划财政部税制政策课于2025年2月...

为什么“继承少数持分住宅”也可能让你失去“一户一住宅”免税资格?
2025年07月03日
韩国税法中,“继承少数持分住宅”是否计入住宅总数?本案例揭示了在持有长租房及入驻权等复杂情形下,如何导致“一户一住宅”免税资格失效。税务筹划前,务必了解住宅认定规则。
在韩国,转让自住房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适用“1世带1住宅”的转让所得税免税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只要一个家庭在出售住宅时名下仅持有一套住房,且满足一定的持有和居住年限,就可以不缴纳资本利得税。
不过,现实远比政策设想复杂。特别是在房产继承、长租住宅登记、重建区入驻权等多种情形交错时,很容易导致“名下住宅数量”发生变化,从而失去免税资格。最近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即使只是继承了一套住房的“少数持分”,也可能对整体免税判断造成实质影响。
案例中,一户家庭原本拥有一套自住房(我们称为A住宅),并且在2018年登记了一套“长期租赁住宅”(B住宅)。2022年,他们又因亲属去世,继承了...

长期租赁住宅注销还能免税?看“分户型住宅”如何适用一户一宅特例
2025年07月02日
韩国税法规定,长期租赁住宅注销后5年内出售另一套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分户型住宅,可整体适用一户一住宅非课税特例。
在讨论韩国的“一户一住宅转让所得税免税制度”之前,我们需要认识一个基本问题:税收是一种人为设定的制度安排,而非自然法则。
房屋买卖是否应当征税?一个家庭只有一套住宅却仍需缴纳转让税,这是否合理?这些问题没有绝对的真理,答案往往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取向和经济调节需要。
在韩国,政府认为,如果一个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在出售时再征收高额资本利得税并不合理。因此设立了“1世带1住宅”的非课税制度,只要符合居住年限、持有期间等条件,出售该住宅时可以免征转让所得税。
不过现实远比规则复杂。家庭结构、房产设计、租赁登记、继承过户等多种因素交织,使得“是否属于一户一住宅”的判断在实务中充满...

韩国国税厅解释:未重新签约也可适用共赢出租房税收特例
2025年07月01日
韩国国税厅在2024-1914号解释中表示,即使房东变更且未重新签署合同,只要租赁关系持续且条件相同,仍可视为“前一租赁合同”,可适用共赢型出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韩国的“共赢型出租房”(상생임대주택)制度,是一项为稳定承租人居住权、鼓励房东合理定价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房东在转让唯一住房前,以低于一定幅度(例如5%)调整租金并维持租赁关系两年以上,便可在资本利得税方面获得特别扣除。适用依据为《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5条之3。
2024年12月,韩国国税厅就一起特殊案例发布了编号为2024-1914的解释。该案例中,原房东A与韩国住宅公社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按原条件续约。2020年,A将房屋赠与子女B,B未与承租人签订新合同,仅是继续维持原有租赁关系。2024年,确认该租赁状态仍持续。对此,国税厅明确表示,即使未重新签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