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税收优惠

创业中小企业税收减免:重新开业不等于新设公司
创业中小企业税收减免:重新开业不等于新设公司

2025年08月13日

为了获得创业中小企业税收减免,个人经营者不能仅靠新注册公司。法律明确规定,若重启的业务与原有业务在实质上相同,则不被视为创业。这旨在鼓励真正的全新业务,而非现有业务的变相延续。因此,您必须开展一个与现有业务完全不同的新业务,并建议事先咨询专家。
为方便个人经营者获得创业中小企业税收减免,仅新办理营业执照是不足够的。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的宗旨是鼓励新业务活动,因此,如果重启的业务与原有业务在实质上相同,则不被视为创业。 不被认定为创业的主要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况不被视为创业: 1. 业务继承或资产收购:通过合并、分拆、业务转让等方式接手现有业务,或收购现有业务所用资产并从事同类业务。 2. 个人企业转变为公司:将个人经营的业务直接转变为新设立的公司。 3. 停业后重启同类业务:停业后再次开业,且从事的业务与停业前属于同类。 4. 业务扩张或新增业务:难以认定为首次启动新业务,例如在现有业...

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2025年08月12日

最新的法律判例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 明确规定,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因重建项目被转换为两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前出售居住住宅,该租赁住宅仍不计入住宅数量,从而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判例强调,判断标准并非转换入住权的事实,而是登记注销的时间。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2025.3.28.)是一个最新的判例,它明确指出,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住宅重建项目区域并转换为两个工会成员入住权,也可以适用居住住宅非纳税特别优惠。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在事业者登记被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该长期租赁住宅仍然不计入住宅总数,从而满足1户1宅的非纳税条件。这证实了仅凭转换为入住权这一事实并不会立即丧失长期租赁住宅的地位,而是以注销时间作为适用判断的基准。 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2025年08月11日

《所得税法》特例规定,转让上生租赁住房时,需同时满足“直前租赁合同”和“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居民身份条件。若在签订直前租赁合同时为非居民,即使签订上生租赁合同时已成为居民,也无法享受该特殊优惠。该特例以“1户1套住房”免税为前提,而此免税体系仅适用于居民。因此,签订合同时的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书面-2023-1244 [法规科-354]号案例探讨了在签订上生租赁合同之前签订的直前租赁合同以及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上生租赁住房特殊优惠政策(특례, 特例)的影响。争议点在于是否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 该条款规定,对于拥有一套国内住房的家庭(1세대, 1户)在转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上生租赁住房”时,可以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一套住房”指的是《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的“1户1套住房”,该规定仅适用于居民。此外,《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但书明确规定,第89条第1款第3项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非居民。因此,所有以“1...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法人住宅租赁经营者的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除之法律解释

2025年08月10日

已从事非住宅租赁业的法人若想添加住宅租赁业,并希望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优惠,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营业执照的行业变更登记。只要完成此项登记,即使未进行民营租赁住宅登记,也可从当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若在9月30日之后变更,则从下一年开始适用。
拥有主宅租赁业以外行业的法人若想从事住宅租赁业,并在《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3款规定的住宅持有现状申报期限内,通过修改营业执照登记将主宅租赁业添加进去,那么从该申报期限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优惠政策。这是韩国税务部门给出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例适用于2020年2月11日《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修订之前的规定。 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即使未根据《关于民营租赁住宅的特别法》进行租赁经营者登记,只要根据《法人税法》第111条办理了主宅租赁业营业执照登记,也可以被视为租赁经营者,从而成为综合不动产税合并免征的适用对象。...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解读:助力外汇创收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解读:助力外汇创收的税收优惠

2025年07月12日

韩国《增值税法》为鼓励外汇创收,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实行零税率。这包括向驻韩外交使领馆、特定外国职员及无境内经营场所的外国法人提供指定服务。此外,为出口产品加工、向国际航运工具供货、旅行社为外国游客提供服务等,在满足严格条件后亦可适用。享受此优惠需严格遵守供应对象、合同、收款方式及证明文件等税务要求。
增值税法规定了旨在获取外汇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可以适用零税率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出口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然而,除了出口之外,对于那些实质上能够赚取外汇的交易,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适用零税率。因此,根据法律第24条及其施行令第24条和第33条,明确列举了与外汇获取相关的多种供应类型,并详细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首先,施行令第24条规定,即使不属于第21条至第23条规定的出口范畴,如果被认定为旨在获取外汇的商品或服务供应,也可以适用零税率。这主要包括向常驻韩国的外交使领馆、国际机构或类似机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对于国际机构,仅限于韩国作为缔约国并通过条约或国内法令承认其特权和免税待遇的...

韩国国税厅解释:未重新签约也可适用共赢出租房税收特例
韩国国税厅解释:未重新签约也可适用共赢出租房税收特例

2025年07月01日

韩国国税厅在2024-1914号解释中表示,即使房东变更且未重新签署合同,只要租赁关系持续且条件相同,仍可视为“前一租赁合同”,可适用共赢型出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韩国的“共赢型出租房”(상생임대주택)制度,是一项为稳定承租人居住权、鼓励房东合理定价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房东在转让唯一住房前,以低于一定幅度(例如5%)调整租金并维持租赁关系两年以上,便可在资本利得税方面获得特别扣除。适用依据为《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5条之3。 2024年12月,韩国国税厅就一起特殊案例发布了编号为2024-1914的解释。该案例中,原房东A与韩国住宅公社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按原条件续约。2020年,A将房屋赠与子女B,B未与承租人签订新合同,仅是继续维持原有租赁关系。2024年,确认该租赁状态仍持续。对此,国税厅明确表示,即使未重新签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