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转让所得税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2025年08月27日

这是一宗关于长期海外居住者是否可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的案件。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居民,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其生活重心在越南,属于非居民。审判院综合考量停留天数、家庭生活基础和经济活动中心,认定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在越南,故裁定其为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本案强调,居民身份的认定需综合评估多项客观因素。
2025년 5월 13일,审判号:조심2024부4856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期居住海外的人士是否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申请人主张,其在国内拥有住所,并维持各种金融、保险、养老金关系,还申报了国内收入,因此应被视为居民。此外,他在越南只是通过租房临时居住,并未在当地拥有财产或商业基础。因此,他认为在转让争议房产时,其身份为居民,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申请人与家人长期在越南居住,子女在当地的国际学校就读,经济活动也在越南进行,因此其实际的生活基础在越南。据此,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转让房产时属于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审判院首...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2025年08月25日

纳税人因转让所得税案败诉。他以“虚假收据”为由抗辩,称5000万韩元的收据是应对方请求为贷款而开具的。但税务机关认为,综合合同、收据和金融交易记录,5亿韩元的交易额是合理的。法院也判定,无法客观证明收据为虚假,因此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该案表明,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纳税人很难推翻税务机关的判断。
申请人于2015年8月签订了以4.25亿韩元在大邱购买土地和建筑物的合同,并于同年12月在清算余款前签订了转让给第三方尹某的合同。之后,尹某直接与原所有者进行交易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于2017年以6.3亿韩元出售给第三方,申报的取得价款为5亿韩元。税务当局以此为依据,将申请人转让该房地产的金额认定为5亿韩元,并征收了转让所得税,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的主张如下:与尹某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存在5亿韩元、4.65亿韩元、4.6亿韩元等金额各不相同的多份版本,而他实际收到的金额仅为4.405亿韩元。特别是,他声称2015年12月3日开具的5000万韩元定金收据是一...

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2025年08月24日

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可无限次重复适用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该裁定源于一起具体案例,纳税人通过叠加适用多种优惠政策,先免税转让B房产,后又通过将D写字楼变更为居住用途,再次将D视为新房,叠加适用优惠,最终实现A房产的免税转让。此举确认了优惠政策的重复适用性。
在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第1款的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时,曾出现一个问题: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的地位是否可以无限次地反复适用。对此,韩国国税厅明确表示,可以将同一房产视为新购房产,并可以反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回顾案情,某纳税人于2005年8月取得B房产,并于2009年6月认购了根据《税收优惠限制法》第98条之3规定的减免房产A,该房产于2012年4月竣工。之后,B房产于2014年9月因重建获得新建房产使用批准。2017年3月,该纳税人取得C房产,并将其注册为准公共租赁房,租赁期为8年。2018年1月,又取得D写字楼作为办公用途,并于2022年12月将其用途变更为居住用。接...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2025年08月23日

根据国税厅的书面裁定2023-3796,纳税人若在同一天出售旧房并购买替代房,可被视为先卖后买。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天进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该裁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解释,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收争议。
书面不动产2023-3796(2024.04.17) 案例是一项重要的裁定,它明确解释了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适用时间点。具体事实情况是,某纳税人于2019年11月取得A分售权,同年12月取得B住房。随后,2022年7月,B住房获得再开发项目批准,2023年3月,该纳税人支付了A分售权的尾款,从而取得了A住房。按照计划,该纳税人打算在取得A住房的同一天出售A住房并取得C住房。 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该规定是指,一个家庭在拥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在再开发或重建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取得其他住房作为临时替代住房,...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2025年08月22日

房地产2021-2293号案例明确:即使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时持有202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期间全部转让,并满足在替代住房居住1年、新房完工后2年内入住并居住1年、且在新房完工前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等条件,仍可享受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这与之前对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有所区别。
书面房地产2021-2293(2022.03.22.)是一份关于是否适用替代住房免税优惠的解释性文件。根据该案例的事实,交易顺序如下:2018年12月,签订了A公寓认购权合同;2019年6月,签订了B公寓认购权合同;2020年2月,取得了C公寓(未居住);2020年4月,发布了C公寓重建项目实施许可公告;2020年10月,转让了B公寓认购权;2020年11月,取得了D公寓(未居住);2020年12月,转让了A公寓认购权;2021年3月,发布了C公寓管理计划批准公告。也就是说,在拥有作为重建对象的C公寓的同时,还持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两个公寓认购权,之后在项目实施期间转让了所有...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2025年08月20日

若持有普通住宅、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及继承房产,将继承房产的部分股份赠予配偶,则税收待遇将受转让顺序影响。先转让普通住宅,再转让继承房产,可享受非征税优惠。但如果将继承房产股份赠予配偶,将失去非征税特例。此外,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因此转让时无需缴纳重税。
根据2024年3月28日的书面房地产2022-4849号解释案例,当一个家庭拥有A住宅(普通住宅)、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以及继承住宅(C住宅)时,如果将继承住宅的部分股份赠与配偶,那么根据转让顺序,是否适用非征税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事实关系。丈夫在2007年取得了A住宅,妻子在2010年从母亲那里继承了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即B住宅。随后,丈夫在2017年单独从父亲那里继承了C住宅,并在2021年将C住宅的一半股份赠与了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或者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是否...

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最新税务裁定:长期租赁住宅重建后的非纳税身份澄清

2025年08月12日

最新的法律判例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 明确规定,即使长期租赁住宅因重建项目被转换为两个入住权,只要在事业者登记注销前出售居住住宅,该租赁住宅仍不计入住宅数量,从而可以享受非纳税优惠。此判例强调,判断标准并非转换入住权的事实,而是登记注销的时间。
서면법규재산2023-3394(2025.3.28.)是一个最新的判例,它明确指出,即使长期租赁住宅被纳入住宅重建项目区域并转换为两个工会成员入住权,也可以适用居住住宅非纳税特别优惠。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在事业者登记被注销之前转让居住住宅,该长期租赁住宅仍然不计入住宅总数,从而满足1户1宅的非纳税条件。这证实了仅凭转换为入住权这一事实并不会立即丧失长期租赁住宅的地位,而是以注销时间作为适用判断的基准。 居住住宅非纳税的条件是,在转让之日,长期租赁住宅不计入住宅总数,且居住住宅满足2年以上持有和居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基准时价(首都圈6亿韩元,非首都圈3亿韩元;2025...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租赁合同的免税与居民身份

2025年08月11日

《所得税法》特例规定,转让上生租赁住房时,需同时满足“直前租赁合同”和“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的居民身份条件。若在签订直前租赁合同时为非居民,即使签订上生租赁合同时已成为居民,也无法享受该特殊优惠。该特例以“1户1套住房”免税为前提,而此免税体系仅适用于居民。因此,签订合同时的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书面-2023-1244 [法规科-354]号案例探讨了在签订上生租赁合同之前签订的直前租赁合同以及上生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上生租赁住房特殊优惠政策(특례, 特例)的影响。争议点在于是否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 该条款规定,对于拥有一套国内住房的家庭(1세대, 1户)在转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上生租赁住房”时,可以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这里所说的“一套住房”指的是《所得税法》第89条第1款第3项第1款规定的“1户1套住房”,该规定仅适用于居民。此外,《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但书明确规定,第89条第1款第3项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非居民。因此,所有以“1...

在计算转让所得时,为什么要扣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
在计算转让所得时,为什么要扣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

2025年08月06日

产权转让所得计算中,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旨在纠正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不公。它并非简单的优惠,而是考虑到资产长期持有期间的货币贬值,将名义价值上涨中非实际财富增加的部分排除,从而确保仅对实际增加的财富征税。现行税法对持有3年以上的资产,根据持有年限给予不同比例的扣除,最高可达30%,以此保障税收公平性。
在转让房产时,转让所得的计算方式为:从转让差价中扣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长期持有特别扣除额是一种制度,对于持有一定年限以上的房产,根据其持有时间,将转让差价乘以特定比例后进行扣除。此制度不仅是为了给长期持有人提供优惠,更是为了弥补税法中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 房地产价格上涨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开发、地段、环境等因素,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提升;二是由于货币贬值,导致单位价格上涨。问题在于,税法在计算转让差价时,并未区分这两种通货膨胀效应。例如,如果一块20年前以5000万韩元购买的土地以2亿韩元出售,税法上的转让差价将是1.5亿韩元。但考虑到20年间的物价上涨,这1.5亿韩...

房产转让所得税征收案被撤销(上诉编号:조심 2024중4669,2025.03.18)
房产转让所得税征收案被撤销(上诉编号:조심 2024중4669,2025.03.18)

2025年08月05日

因在征收时效将至时,税务局未给予纳税人申诉机会,直接征收税款,税务审查院认定此举存在重大程序性缺陷,裁定撤销对2018年房产转让所得税的征收决定。此案强调了保障纳税人事前权利的重要性。
2018年,一位纳税人出售了位于首尔城东区的商业设施和住宅后,将其作为“一户一宅”申报,享受了房产转让所得税的非征税待遇。然而,将近6年后的2024年5月,平泽税务局认定该房产属于“多户住宅”,并对2018年的房产转让所得税进行了重新征收。问题在于,税务局在征收时效(2024年5月31日)即将到期的2024年5月10日,同时送达了“征税预告通知”和“征收通知书”。纳税人因此提出上诉,认为税务局存在重大的程序性缺陷。 纳税人方面主张,当税额超过100万韩元时,税务局应保障纳税人进行“征税前适法性审查”的机会,但税务局却以时效临近为由,省略了该程序并直接征收,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在20...

韩国税务判例:实际课税原则在宗教团体赠与及转让中的适用
韩国税务判例:实际课税原则在宗教团体赠与及转让中的适用

2025年08月03日

韩国法院判例显示,在涉及房产赠与与买卖的复杂交易中,法院更看重 实际资金的归属,而非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使是向宗教团体的捐赠,若资金实质上被认定为捐赠者的所得,仍需缴纳转让所得税。这表明,根据 “实际课税原则”,任何旨在节税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流向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文将一份韩国税务法庭的裁定(조심2024광5288,2025.2.27.)作为典型案例,解读 “实际课税原则” 是如何适用于通过宗教团体进行的房地产赠与与转让交易。此案中,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土地进行部分赠与、部分出售,而税务机关则将整个交易视为纳税人个人的全部转让,并征收了高额的转让所得税。对此,税务法庭根据 “实际归属关系” 进行了裁决。 案件背景 纳税人出售了位于全罗北道井邑市的一块林地(面积1,820㎡)。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纳税人将该土地的 11分之5 的份额赠与给 “争议教会”(쟁점교회),剩余的 11分之6 则由自己直接出售。随后,“争议教会”也将获赠的5/11份...

未满足一半出租义务就被注销登记的租赁住宅,出售居住住宅时无法适用免税优惠
未满足一半出租义务就被注销登记的租赁住宅,出售居住住宅时无法适用免税优惠

2025年07月26日

韩国税法规定,租赁住宅在登记注销后5年内出售其他居住住宅时,若未实际出租超过义务期间的一半,将无法享受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本案中,A住宅在再开发中被拆除且未满出租期限一半,因此纳税人出售B住宅时不适用免税优惠。
在韩国,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出售唯一居住的住宅(即“1世代1住宅”)时,可以不缴纳转让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1世代1住宅免税特例”。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一般家庭的居住权,避免因为房屋买卖而产生过重的税负。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为了稳定租赁市场,引入了“民间租赁住宅注册制度”。房东将住宅登记为租赁住宅(注册为租赁事业者)后,只要在政府设定的最低年限内持续出租,就可以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但如果未达到这个最低出租年限,即使是因为房屋重建(再开发)等非自愿因素导致租赁中断,也有可能无法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这篇文章所分析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由韩国企划财政部税制政策课于2025年2月...

转让所得税:纳税协力还是地雷阵?——韩国房地产申报错误34例
转让所得税:纳税协力还是地雷阵?——韩国房地产申报错误34例

2025年07月06日

韩国的住房转让税制度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规定。国税厅发布的34种常见申报错误,反映出韩国税法在实现公平与政策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细节繁多,但这体现了韩国对法治和纳税人责任的重视。
我在周末抽时间整理了韩国国税厅发布的《资本利得税申报错误案例集》。 整理到一半,忍不住笑出了声——不是因为内容有趣,而是因为错误种类之多,令人哭笑不得。 原来,关于住房转让的税务申报,最常见的错误方式就有34种。让我不禁想问一句:“这是在配合纳税,还是走进了一片地雷区?” 特别是在韩国,涉及住宅转让的税法条款,包括其施行令和解释规定,细致程度可谓“令人发指”。 一个词的出入、一两个月的差距、一步行政程序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几百万韩元的税务差异。 不过,也不能简单地说“太复杂”。法治的本质不是事后讲情面,而是事前讲规则。这些复杂的规定,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与政策目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