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举证责任

税务“合理推定”法理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
税务“合理推定”法理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

2025年10月21日

“合理推定”法理使举证责任在经验法则显示资金与事业高度相关时(如借名账户)转移给纳税人。推定成立需满足五要件:特殊关系人名义、纳税人实际管理、关联事业所得、存款显著多于申报,且纳税人无法反证。若为资金混杂的家庭共享账户,推定不成立,举证责任仍归税务机关。
“合理推定”这一法理结构是:只有在出现根据经验法则可以合理推定与事业相关的特殊情况,且税务机关没有直接证据时,举证责任才会转移给纳税人。这一法理尤其在诸如借名账户等特殊形式的资金管理案件中得到了深入讨论,其正当的适用范围通过税务审判和法院判例得到了具体化。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税务审判院 2021.9.30. 决定 调审2021西4750(조심2021서4750)。在该案中,医院经营者使用了配偶名下的账户,该账户的相当一部分存款与医院收入相符,并且证实该账户用于支付与医院相关的费用。税务审判院裁定,虽然税务机关负有证明征税要件事实的责任,但鉴于账户存取款记录等各种情况,如果根据经验法则...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2025年08月25日

纳税人因转让所得税案败诉。他以“虚假收据”为由抗辩,称5000万韩元的收据是应对方请求为贷款而开具的。但税务机关认为,综合合同、收据和金融交易记录,5亿韩元的交易额是合理的。法院也判定,无法客观证明收据为虚假,因此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该案表明,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纳税人很难推翻税务机关的判断。
申请人于2015年8月签订了以4.25亿韩元在大邱购买土地和建筑物的合同,并于同年12月在清算余款前签订了转让给第三方尹某的合同。之后,尹某直接与原所有者进行交易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于2017年以6.3亿韩元出售给第三方,申报的取得价款为5亿韩元。税务当局以此为依据,将申请人转让该房地产的金额认定为5亿韩元,并征收了转让所得税,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的主张如下:与尹某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存在5亿韩元、4.65亿韩元、4.6亿韩元等金额各不相同的多份版本,而他实际收到的金额仅为4.405亿韩元。特别是,他声称2015年12月3日开具的5000万韩元定金收据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