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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

韩国国税厅解释:未重新签约也可适用共赢出租房税收特例
韩国国税厅解释:未重新签约也可适用共赢出租房税收特例

2025年07月01日

韩国国税厅在2024-1914号解释中表示,即使房东变更且未重新签署合同,只要租赁关系持续且条件相同,仍可视为“前一租赁合同”,可适用共赢型出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韩国的“共赢型出租房”(상생임대주택)制度,是一项为稳定承租人居住权、鼓励房东合理定价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房东在转让唯一住房前,以低于一定幅度(例如5%)调整租金并维持租赁关系两年以上,便可在资本利得税方面获得特别扣除。适用依据为《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5条之3。 2024年12月,韩国国税厅就一起特殊案例发布了编号为2024-1914的解释。该案例中,原房东A与韩国住宅公社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按原条件续约。2020年,A将房屋赠与子女B,B未与承租人签订新合同,仅是继续维持原有租赁关系。2024年,确认该租赁状态仍持续。对此,国税厅明确表示,即使未重新签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