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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2025年08月16日
根据《增值税法》,特定教育服务可免税。然而,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机构,其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免税,需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若实际运营与法规及运营规则不符,即使注册,也可能无法享受免税。此回复函强调,判断免税与否,应考量实际运营情况、对象和内容,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注册。这对于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增值税法第26条及同法实施令第36条规定,对特定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根据《终身教育法》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该服务是否属于免税对象,在实务上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本次介绍的回复函是「书面增值税2023-4507(2025.01.24.)」,其中涉及了一家提出咨询的法人所进行的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下的免税对象。该咨询方是一家注册为媒体机构附属终身教育设施的法人,其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教育代理委托合同,为该公司的合作方等提供教育服务,此外还包括视频内容制作、能力评估等服务。
然而,该法人在注册时提交的教育课程安排表及学费明细与实际运...

韩国增值税:教育服务的免税范围
2025年07月16日
韩国《增值税法》规定,经许可的学校、学院等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税,旨在促进公共福利。非营利性、公共性机构如博物馆、社会企业提供的教育也免税。但武术学院和汽车驾驶学院等商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则需征税。免税判断不仅看教学行为,更要综合考量机构性质、法律依据和运营模式。
根据韩国《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6项规定,教育服务的供应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由同法 시행령(施行令)第36条规定。施行令第36条第1款明确列举了提供免税教育服务的机构类型。
这意味着,经主管机关许可、认可、注册或申报的学校、幼儿园、学院、培训班、培训中心、辅导班等向学生或学员传授知识或技能的情况,属于免税范围。此外,青少年修养设施、产学合作团、社会企业、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社会性协同组合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也包含在内。
然而,即使是教育服务,某些类型的学院提供的教育仍不属于免税范围。具体来说,根据《体育设施的设置·利用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