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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中介费、折旧费、装修费……资本利得税的必要费用,究竟哪些能被认可?
2025年08月02日
纳税人出售建筑时将溢价、中介费、折旧费、用途变更工程费列为必要费用。裁判机关仅认定工程费为资本性支出,其余因缺乏客观证据或已确认为其他所得的必要费用而不予认可,部分更正税额。
纳税人于2010年取得了预售权,并于2012年新建了医院建筑后经营,至2023年整体转让。在申报资本利得税时,纳税人将取得预售权时支付的溢价、中介费、已计提的折旧费用、用途变更工程费用等计入必要费用进行了申报。税务机关随后未承认部分费用,并对资本利得税进行了更正,纳税人对此提起了税务裁判请求。
关于预售权溢价,纳税人虽提交了支票号码和中介人确认书,但因无法确认收款人、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溢价、该金额亦未计入取得税课税标准,裁判机关认为支付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未予认可。该判断依据了最高法院2017두45728号判决,即由纳税人承担必要费用主张的举证责任。
关于中介费,虽然纳税人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