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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2025年08月19日
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是否属于单独课税对象,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部分扣除财产税的规定是否违法。审计院裁定,该土地应被视为单独课税对象,可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但同时认定实施细则中的计算方式并未超越法律授权,属于合法规定。此案确认了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的独立性。
感审2024-208(2025.02.20)一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将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视为单独课税对象,从而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仅扣除部分已征收的财产税税额的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属于非法规定。
申请人于2017年和2018年就其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用地的土地,申报并缴纳了综合不动产税和农村特别税。之后,申请人以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应作为单独课税对象,从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中排除,且综合不动产税中扣除的财产税税额计算方式也属非法为由,提出更正申请。但税务机关仅认可了部分申请,拒绝了其余部分。因此,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