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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法人间的事业部转让不属于“提供事业机会”
2025年09月09日
该案例探讨了特殊关系法人间转让事业部是否构成“提供事业机会”。企划财政部认为,此行为不属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规定的视同赠与,因此即使受让事业部产生利润,也不能以“分包业务”进行征税。此解释明确了业务转让不同于持续性提供业务,且交易已按时价评估,无无偿转移利益之说,故不适用相关税法。
受让事业部产生营业利润时,是否可根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以视同赠与进行征税,对此曾有过研究案例。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特殊关系法人之间的事业部转让是否属于“获得事业机会”。
事实关系显示,作为转让法人的咨询法人计划向株式会社N转让其部分业务。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持有75%的股份,这被认定为符合《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第1款所规定的与支配股东等有特殊关系的法人。同时,受让法人是由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子女100%持股的法人,被认定为符合该条款中的“受益法人”。转让价款是通过聘请两家评估法人,对转让对象业务部的资产、负债及其他无形潜在价值(商标权、品牌价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