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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同一房产可否反复适用?
2025年08月24日
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可无限次重复适用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该裁定源于一起具体案例,纳税人通过叠加适用多种优惠政策,先免税转让B房产,后又通过将D写字楼变更为居住用途,再次将D视为新房,叠加适用优惠,最终实现A房产的免税转让。此举确认了优惠政策的重复适用性。
在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第1款的临时两套房产优惠政策时,曾出现一个问题:同一房产作为新购房产的地位是否可以无限次地反复适用。对此,韩国国税厅明确表示,可以将同一房产视为新购房产,并可以反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回顾案情,某纳税人于2005年8月取得B房产,并于2009年6月认购了根据《税收优惠限制法》第98条之3规定的减免房产A,该房产于2012年4月竣工。之后,B房产于2014年9月因重建获得新建房产使用批准。2017年3月,该纳税人取得C房产,并将其注册为准公共租赁房,租赁期为8年。2018年1月,又取得D写字楼作为办公用途,并于2022年12月将其用途变更为居住用。接...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2025年08月23日
根据国税厅的书面裁定2023-3796,纳税人若在同一天出售旧房并购买替代房,可被视为先卖后买。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天进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该裁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解释,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收争议。
书面不动产2023-3796(2024.04.17) 案例是一项重要的裁定,它明确解释了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适用时间点。具体事实情况是,某纳税人于2019年11月取得A分售权,同年12月取得B住房。随后,2022年7月,B住房获得再开发项目批准,2023年3月,该纳税人支付了A分售权的尾款,从而取得了A住房。按照计划,该纳税人打算在取得A住房的同一天出售A住房并取得C住房。
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该规定是指,一个家庭在拥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在再开发或重建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取得其他住房作为临时替代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