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赠予配偶后仍可免除综合不动产税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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서면법재산2021-8201(2025.04.24.)是对以下情况的解释案例:某多户住宅满足“排除合计”的租赁住房要求,但因未进行“排除合计”申报,未获得相关适用,其部分产权于2018年9月14日后赠与配偶,该受赠产权是否被排除在综合不动产税课税标准合计之外。

从该案的事实关系来看,甲于2014年取得位于首尔江南区的一处多户住宅并开始租赁,也完成了企业注册。但当时并未进行综合不动产税排除合计申报。随后,甲于2018年12月将该多户住宅20%的部分产权赠与了其配偶乙,并于2019年3月以甲、乙联名企业主的名义进行了企业注册更正申报。接着,于2020年9月将该住宅注册为民间租赁住宅,在此过程中只有甲进行了排除合计申报。

问题的争议焦点是,像这样满足排除合计要求但未进行申报的多户住宅,其部分产权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被配偶受赠的情况下,该产权是否被排除在综合不动产税的排除合计之外。

对此,企划财政部财产税制课-391(2025.04.23.)回复如下:如果租赁住房在满足排除合计要求的情况下,将位于调整对象区域的该租赁住房部分产权赠与配偶,则该产权不属于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令第3条第1款第8项第2目第1)项规定的排除合计的除外住宅。上面这句话就像“该产品能阻挡妨碍抗衰老的成分”的化妆品广告一样,用了三重否定,可能会造成一些混淆,但其最终意思是根据综合不动产税法第8条第2款第1项,在计算综合不动产税课税标准时,该产权“从合计中排除”。

换言之,即使因未进行排除合计申报而未能实际获得优惠,只要该租赁住房满足要求,即使其产权被赠与配偶,也不属于排除合计的除外规定,因此受赠配偶的产权同样被排除在综合不动产税课税标准合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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