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税额的问题,而是程序的问题 : 韩国税务制度中的程序保护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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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韩国有一个在税额正式确定之前,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的制度,称为“课税前适否审查”(韩文:과세전적부심사)。当税务机关计划征收一定金额以上的税款时,必须事先向纳税人发送“拟课税通知书”(과세예고통지서)。纳税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正式申请课税前审查,以便在征税决定作出之前,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提交反驳材料。在本案中,纳税人就主张税务机关在法定征税期限即将到期的前三天,才送达拟课税通知书,事实上剥夺了其申请课税前审查的权利。
第二,韩国非常重视税款“征收时间点”的合法性。根据《韩国税法》,税务机关一般有5年的“课税除斥期间”(即征税有效期)可以决定是否重新征税。但即使在有效期内,若税务机关长期没有采取行动,直到最后几天才突然征税,也有可能因“程序不正当”而被认为违法。在这个案例中,税务机关早在2018年就掌握了相关信息,但直到2024年才进行征税处理,期间未采取任何实际调查或行动。韩国税务审判院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因此最终判决撤销该次课税决定。
第三,韩国非常注重税单是否“合法送达”。如果税单没有妥善送达,可能导致整个征税无效。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因联系不上纳税人,选择将税单留置在纳税人公寓的保安室(称为“留置送达”)。而纳税人则主张自己并未回避收件,也没有授权保安代为签收,更是在外旅游期间无法得知此事。虽然最终税务审判院认定该送达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存在回避接收的情形——但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在韩国,如何送达税单、由谁签收、送达地点是否得当,都是被严肃审查的事项。
简而言之,韩国的税务制度不仅仅重视“税款本身”,更重视“如何征税”的过程。如果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剥夺纳税人反驳权利、或是在期限将尽时草率征税,都可能导致课税行为被撤销。此次案件没有涉及“是否多套房”的实质判断,却因为程序违法而直接使征税决定无效,足见韩国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
这一点,与中国当前更强调事后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构相比,是值得特别关注与对比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