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一旦开出,就不得反悔……虚假收据主张被驳回的转让所得税案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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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张如下:与尹某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存在5亿韩元、4.65亿韩元、4.6亿韩元等金额各不相同的多份版本,而他实际收到的金额仅为4.405亿韩元。特别是,他声称2015年12月3日开具的5000万韩元定金收据是一份虚假收据,是在没有实际金钱交易的情况下,应尹某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咨询而提出的要求所开具的。因此,他认为税务机关将该收据金额计入5亿韩元进行征税是不正确的。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难以接受。综合合同、收据、存折复印件、支票复印件等金融交易记录,将实际买卖价款认定为5亿韩元是合理的。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亲自 작성并签名盖章的收据,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不应被视为虚假,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难以作为推翻这一认定的依据。根据《国税基本法》中的依据课税原则,税务机关基于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的征税是正当的。
在审查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税务机关基于申请人在没有实际金钱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收据来计算转让金额是否正当。法律原则很明确。如果合同当事人 작성的文件的措辞明确,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按照其措辞进行认定;只有在措辞含义不明确时,才能综合考虑动机、经过、惯例等进行解释。然而,此案中虽然存在三份合同,但没有申请人主张的4.405亿韩元的合同。考虑到金融交易记录、收据以及尹某在税务申报时承认的取得价款等,将5亿韩元的合同认定为实际交易价款是最合理的。此外,不能仅凭收据是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开具就断定其为虚假,申请人也未提交能够客观证明其为虚假的证据。
最终,审查申请的结果是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税务机关征收转让所得税的决定被认定为正当。此案表明,即使纳税人声称收据是虚假的,如果无法客观地证明,也很难推翻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