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和卵子免征增值税,但受精卵需征税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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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回复编号 2022-4455 (2025.09.24)

曾有咨询,询问国内生产的牛受精卵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对象。咨询企业是一家乳制品制造商,其章程中明确的业务范围包括:新物种的开发与推广、运营养殖场和研究所以推广农业技术。该企业还通过其生物技术研究所,从事从种畜中提取、处理和供应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业务。该研究所旨在通过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的牛来增加畜牧农户的收入并增强其竞争力,因此生产牛受精卵并将其供应给畜牧农民。由此,该企业咨询:国内生产的牛受精卵作为农畜产品的原始产品,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商品。

对此的答复如下:牛的精液和卵子是从畜产品中提取的原始产品,根据《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实施细则》第34条第3款,属于免税对象。然而,通过人工授精步骤制成的受精卵,其原始状态已经改变,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免税对象。这一解释与之前的案例(书面回复编号 2020-1183,2020.08.10)一致。即,从母牛体内提取的卵子和从其他企业获得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后制成的受精卵,不被视为免税的农、畜、水、林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加工的食品和在国内生产且未用于食用的农产品、畜产品等属于免税对象;《实施细则》第34条第3款则明确规定,只有原始产品及其原始状态未发生改变的初步加工产品才属于免税对象。因此,受精卵不在此范围内。

然而,在进口时,根据《增值税法》第27条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细则》,如果相关产品被归类为关税基本税率为零的品目,那么关税和增值税都可能免征。实际上,在《实施细则》附表3中,明确列出了牛的精液和受精卵,因此在进口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总而言之,国内生产的牛精液和卵子被视为免税商品,但经过人工授精过程制成的受精卵则不属于免税商品,应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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