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文章列表
关于股份累积型住宅转让所得税的税务解释
2025年09月10日
根据书面法人 2025-1715(2025.09.09) 的规定,公共住宅开发商新建并出售股份累积型住宅,其股份转让被视为新建并销售住宅,不属于土地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额外的土地等转让所得税。
根据书面法人 2025-1715(2025.09.09) 的规定,公共住宅开发商根据《公共住宅特别法》新建并出售股份累积型住宅时,其股份转让被视为新建并销售住宅的行为,不属于土地等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提问的法人是 A 城市公社,由 ○○ 道全资出资设立,是《公共住宅特别法》第 4 条规定的公共住宅开发商。该法人的主要业务是为促进道民福利而进行住宅建设和销售,并计划在水原广桥地区新建并出售约 000 套股份累积型住宅。股份累积型住宅是指公共住宅开发商首先出售其建设或购买的公共住宅的部分土地和建筑股份 (10-25%),然后由购房者在 20 或 30 年内分期积累并取得剩余...
特殊关系法人间的事业部转让不属于“提供事业机会”
2025年09月09日
该案例探讨了特殊关系法人间转让事业部是否构成“提供事业机会”。企划财政部认为,此行为不属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规定的视同赠与,因此即使受让事业部产生利润,也不能以“分包业务”进行征税。此解释明确了业务转让不同于持续性提供业务,且交易已按时价评估,无无偿转移利益之说,故不适用相关税法。
受让事业部产生营业利润时,是否可根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以视同赠与进行征税,对此曾有过研究案例。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特殊关系法人之间的事业部转让是否属于“获得事业机会”。
事实关系显示,作为转让法人的咨询法人计划向株式会社N转让其部分业务。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持有75%的股份,这被认定为符合《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第1款所规定的与支配股东等有特殊关系的法人。同时,受让法人是由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子女100%持股的法人,被认定为符合该条款中的“受益法人”。转让价款是通过聘请两家评估法人,对转让对象业务部的资产、负债及其他无形潜在价值(商标权、品牌价值、商...
关于继承“共生租赁住房”的特别规定适用性
2025年09月08日
关于“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若被继承人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并在租赁期开始后去世,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合同,租赁期可合并计算。只要满足租赁期及租金增长率等条件,即使是继承合同,仍可适用该特别规定。本回复确认,由同一家庭成员继承人进行的合同继承是可被认可的。
书面不动产 2024-2798 (2025.09.04)
关于被继承人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后,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并转让房屋时,是否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的回复。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并开始租赁期后去世,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了该租赁合同,然后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并转让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
事实情况如下:2021年12月,被继承人在调整对象区域内取得了一套住宅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22年1月,前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此后,2023年10月,承租人行使了合同更新请求权并达成协议;同年12月,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2024年1月,共生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