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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子和卵子免征增值税,但受精卵需征税的原因
精子和卵子免征增值税,但受精卵需征税的原因

2025年09月29日

根据韩国增值税法,牛的精液和卵子因属于未加工的原始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然而,通过人工授精制成的受精卵,其原始性状已改变,因此被视为加工产品,需缴纳增值税。此规定旨在区分天然原始产品与经人工处理后的增值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的受精卵因其在海关编码中被归为关税为零的品目,通常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书面回复编号 2022-4455 (2025.09.24) 曾有咨询,询问国内生产的牛受精卵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对象。咨询企业是一家乳制品制造商,其章程中明确的业务范围包括:新物种的开发与推广、运营养殖场和研究所以推广农业技术。该企业还通过其生物技术研究所,从事从种畜中提取、处理和供应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业务。该研究所旨在通过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的牛来增加畜牧农户的收入并增强其竞争力,因此生产牛受精卵并将其供应给畜牧农民。由此,该企业咨询:国内生产的牛受精卵作为农畜产品的原始产品,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商品。 对此的答复如下:牛的精液和卵子是从畜产品中提取的原始产品,根据《增值税法》...

名义信托赠与推定日争议:税前适法性审查案:2025-74号裁定(2025.08.22)
名义信托赠与推定日争议:税前适法性审查案:2025-74号裁定(2025.08.22)

2025年09月12日

申请人主张以2017年8月31日编制的股东名册为准,而税务机关则根据股票变动情况明细表,将2018年4月10日视为赠与推定日。 裁决机关认为两份股东名册均不可信,最终采信股票变动情况明细表,确定2018年4月10日为赠与推定日,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2025-74号裁定案(裁定日期:2025年8月22日)的核心争议是何时认定为信托名义下的赠与推定日。申请人A是名义受托人,E是名义委托人,争议涉及的股份是(株)B公司发行的全部20,000股。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将股票变动情况明细表上记载的2018年4月10日视为赠与推定日,并征收了赠与税。对此,申请人主张应以2017年8月31日编制的股东名册为准。 申请人的主张主要可归纳为三点。第一,早在2017年5月25日已签订合同,并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了余款,根据此时编制的股东名册是《商法》上的合法股东名册,因此名义信托日应为2017年8月31日。第二,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

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的界定:税务审判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的界定:税务审判案例分析

2025年09月11日

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是否为单一交易。申请人以代地补偿权形式获得土地补偿,并立即以高于补偿金的价格将其转让。他们认为这是同一交易,无转让差价。但税务机关和审判院认为,土地转让给公社,补偿权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对象和方式均不同,应视为两项独立交易,分别征税。最终,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
案件号为“조심2024서5612(2025.08.22)”的案件,其核心争议点在于争议土地的转让与代地补偿权的转让是否应被视为一项交易。申请人于1989年通过赠与获得首尔江南区的一处土地,2018年因被纳入水西站附近公租房项目,与韩国土地住宅公社签订了协议征用合同。在此过程中,他们选择了代地补偿权而非现金补偿,并在同一天以现金补偿金的120%的价格将该补偿权转让给了第三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主张,这一系列过程应被视为一项实质性的单一交易,因此在代地补偿权的转让部分不应产生额外的转让差价。 申请人的主张基于以下观点:土地的转让对价不是现金而是代地补偿权。他们认为,由于在获得代地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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