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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赠予配偶后仍可免除综合不动产税
租赁房产赠予配偶后仍可免除综合不动产税

2025年09月05日

서면법규재산2021-8201解释,即使未申报排除合计,但满足条件的租赁房产部分产权赠予配偶后,该受赠产权仍可从综合不动产税中排除。甲未申报,但将部分房产赠予乙后,仍符合规定。财政部明确,该情况不属于排除合计的除外住宅,因此乙受赠的产权不计入课税标准,无需纳税。
서면법재산2021-8201(2025.04.24.)是对以下情况的解释案例:某多户住宅满足“排除合计”的租赁住房要求,但因未进行“排除合计”申报,未获得相关适用,其部分产权于2018年9月14日后赠与配偶,该受赠产权是否被排除在综合不动产税课税标准合计之外。 从该案的事实关系来看,甲于2014年取得位于首尔江南区的一处多户住宅并开始租赁,也完成了企业注册。但当时并未进行综合不动产税排除合计申报。随后,甲于2018年12月将该多户住宅20%的部分产权赠与了其配偶乙,并于2019年3月以甲、乙联名企业主的名义进行了企业注册更正申报。接着,于2020年9月将该住宅注册为民间租赁住宅,在...

赠与税分期缴纳,延期后申请也有效吗?
赠与税分期缴纳,延期后申请也有效吗?

2025年09月04日

乔新2024西5954案件是关于如何解释延期后赠与税分期缴纳申请截止日期。申请人在延长期限内提出申请,但税务局以原始通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税务审判庭认为,延期和分期是独立制度,可同时适用,仅以原始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是错误的,因此撤销了拒绝处理。此决定认为延长的期限也有效,但实务操作中,在原始期限内申请更安全。
乔新2024西5954(2025.05.14)案件是一个关于如何解释赠与税分期缴纳制度的申请截止日期的重要案例。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了2016年赠与部分的赠与税通知,并需要在同月30日前缴纳。然而,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申请了延期缴纳,税务局批准了申请,将缴纳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7月1日。此后,申请人以延长的缴纳截止日期为基准,于2024年6月21日申请了分期缴纳,但税务局以原始缴款通知书上的截止日期已过为由,拒绝了申请。 申请人主张,作为分期缴纳申请截止日期标准的“相关缴款通知书的缴纳截止日期”应包括通过延期缴纳新确定的日期。此外,申请人强调,在与税务机关负责人...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2025年08月28日

国税厅裁定,家庭内部赠与“组合员入住权”时,其取得时点并非赠与日,而是整个家庭最初取得该权利的日期。这关系到“一户一宅”非课税的判断,不能通过赠与来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审查非课税条件时,必须以家庭的原始取得日为准。
书面不动产2022-3663(2020.08.29)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住者在取得“组合员入住权”后,如果将其赠与给同一家庭成员(配偶),那么《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时点应如何认定。 对此,国税厅的答复是:认定“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日,应以《所得税法》第88条第6款所规定的“1户家庭”取得该权利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即使在家庭内部发生了赠与,赠与日也不会被视为新的取得时点,而是以该家庭最初取得入住权的时间为基准。 案情事实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情事实: 2014年5月:取得A住宅并居住2年以上。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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