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文章列表

本网站由韩国注册税务师参与内容审定,旨在为在韩外国人提供清晰、可信的税务与签证信息。
关于继承“共生租赁住房”的特别规定适用性
关于继承“共生租赁住房”的特别规定适用性

2025年09月08日

关于“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若被继承人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并在租赁期开始后去世,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合同,租赁期可合并计算。只要满足租赁期及租金增长率等条件,即使是继承合同,仍可适用该特别规定。本回复确认,由同一家庭成员继承人进行的合同继承是可被认可的。
书面不动产 2024-2798 (2025.09.04) 关于被继承人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后,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并转让房屋时,是否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的回复。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并开始租赁期后去世,同一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了该租赁合同,然后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并转让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别规定。 事实情况如下:2021年12月,被继承人在调整对象区域内取得了一套住宅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22年1月,前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此后,2023年10月,承租人行使了合同更新请求权并达成协议;同年12月,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2024年1月,共生租...

长居韩国的外籍韩裔同胞,如何判定税务居民身份?
长居韩国的外籍韩裔同胞,如何判定税务居民身份?

2025年09月07日

此案旨在判定长期居住在韩国的外籍韩裔同胞是否为税法上的居民。根据国税厅的答复,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取决于居住时间、职业、家庭、资产等客观事实。国税厅强调,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判断。虽然《所得税法》有明确定义,但最终判断仍需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活关系综合判定。
서면국제세원 2025-2090 (2025.09.02) 的回函是关于外籍韩裔同胞在国内长期居住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的问题的答复。 从事实关系来看,申请人于1995年取得了位于果川市的住宅并作为居住用途,但在1998年移民至美国。之后,申请人于2017年返回韩国,并至今已在该住宅居住了8年,目前正与母亲一起生活。因此,该案件的问题在于,身为外籍韩裔同胞的申请人是否在税法上被视为居民。 韩国国税厅明确指出,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应根据居住时间、职业、在国内一起生活的家人、国内资产的拥有与否等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来判断。此外,国税厅还说明,如果居住在韩国的非居民...

关于转让继承房产时取得价格的裁决
关于转让继承房产时取得价格的裁决

2025年09月06日

继承的房产出售时,取得价格的认定是争议焦点。申请人以个别住宅价格申报遗产税并获税务局认可。出售时,申请人主张换算取得价,但监查院驳回。监查院认为,遗产税申报时的个别住宅价格已确定为取得价格。此案确认了遗产税申报的评估方法直接影响后续转让税的计算。
文件编号:监审2024-819(2025.05.28)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转让继承的住宅时,应如何计算其取得价格。申请人以继承开始时的个别住宅价格为基础申报了遗产税,税务局也完全认可并决定了遗产税。之后,申请人转让该住宅时主张应适用换算取得价格,或将适用公示价格现实化率后的金额视为取得价格,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旧版《所得税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计算转让收益差额时,取得价格应首先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若无法确认,则依次适用买卖案例价格、评估价格和换算取得价格。然而,由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因此需要有单独的规定。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 第 4 页 / 共 2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