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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2025年08月19日

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是否属于单独课税对象,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部分扣除财产税的规定是否违法。审计院裁定,该土地应被视为单独课税对象,可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但同时认定实施细则中的计算方式并未超越法律授权,属于合法规定。此案确认了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的独立性。
感审2024-208(2025.02.20)一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将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视为单独课税对象,从而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仅扣除部分已征收的财产税税额的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属于非法规定。 申请人于2017年和2018年就其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用地的土地,申报并缴纳了综合不动产税和农村特别税。之后,申请人以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应作为单独课税对象,从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中排除,且综合不动产税中扣除的财产税税额计算方式也属非法为由,提出更正申请。但税务机关仅认可了部分申请,拒绝了其余部分。因此,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

个体户税务三步通:申报、凭证、节税
个体户税务三步通:申报、凭证、节税

2025年08月18日

针对个体户,需掌握三大税务申报:代扣代缴税(次月10日)、增值税(小规模每年1月25日,一般纳税人半年一次)、综合所得税(每年5月31日)。理解代扣代缴、合规凭证、成本费用等概念至关重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凭证要求,并善用税额减免与抵扣政策。合理管理财务,能有效节税并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您好。今天我将为各位个体工商户讲解一些必须了解的税务术语和基本申报流程。刚注册营业执照时,许多人会觉得这些术语很陌生,流程也很复杂。但只要掌握几个核心要点,您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税费,并且在与税务师沟通时也能更顺畅地理解。 个体工商户需要关注的税务申报主要有三类:首先是代扣代缴税款。如果您需要支付人工费,那么必须进行代扣代缴申报。申报期限为支付人工费的次月10日之前。其次是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将每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和采购额加总,并在次年1月25日之前申报。一般纳税人则分两次申报,上半年(1月至6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7月25日,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次年1月...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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