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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于招待则不抵扣,如果用于员工福利则抵扣——以判例看高尔夫会员权的税务处理
2025年10月13日
高尔夫会员权税务处理以“实质目的”为准。大法院判例裁定,专用于客户招待的会员权,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地方法院判例则认为,用于员工福利、内部活动等多种事业目的的会员权,不应一律视为招待费,进项税额应予抵扣。企业需明确区分和管理使用目的,才能认定其与事业相关性,避免不抵扣的风险。
韩国大法院 2013두14887 判决和仁川地方法院 2013구합1045 判决是根据高尔夫会员权的取得及使用目的,对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做出不同判断的代表性案例。两起案件都解释了《增值税法》第17条第2款第3项和第3项之2中规定的“与事业没有直接关联的支出”及“招待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不抵扣”条款,但由于事实情况的差异,结论走向了相反的方向。
大法院 2013두14887(2013.11.28)案是一宗公司为招待客户而购买高尔夫会员权的案件。尽管该公司将其记为资产,但实质上招待目的非常明确。法院认为,如果招待目的明确,即使在会计上被分类为资产,其本质也属于招待费,因此,该进项税额在《增...
“组合员入住权”与“一户一宅”非课税特例争议案
2025年10月02日
조심 2025부2163 (2025.08.28)案:申请人转让旧房后购买新房,但未在规定期限(1年)内迁入,主张因新房转为“组合员入住权”致无法迁入,应享“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无实居意愿,且税法未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可豁免迁入要求。审判院裁定,税收减免规定须严格解释,新房转为入住权
조심 2025부2163 (2025.08.28)案件涉及纳税人主张适用“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特例,理由是其转让了旧有住房并购买了新的住房,尽管他们未搬迁并办理新房的迁入申报,但新房随后转变为“组合员入住权”(即工会成员的入住权)。
案件背景
申请人于2018年7月购入位于首尔永登浦区的旧有住房,并于2020年12月将其转让,在此前一天购入了位于铜雀区的新房。转让旧房时,他们申报并缴纳了转让所得税,并适用了旧房的“一户一宅”非课税优惠特例。然而,税务机关(처분청)认为申请人未能在购入新房之日起1年内满足迁入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了征税处分。对此,申请人辩称,由于新房存在租赁合同导...
企划财政部税务解释与平台结算风险
2025年10月01日
企划财政部税务解释(부가-50001)确认:平台未能支付的销售款项可适用坏账税额抵扣。这为平台陷入支付不能状态时,商家提供了税收安全保障。鉴于Timaef事件(Tmon/WeMakePrice)等凸显的平台财务风险,此解释具重要意义。商家需在破产、重整等条件满足且客观上确定无法收回时,凭法院裁定等证据申请抵扣。
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了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解释(부가-50001),明确指出平台运营商未能支付的销售款项属于坏账税额抵扣(대손세액공제)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在销售者提供了货物或服务,但款项不是直接从消费者处收取而是通过平台结算的结构中,即使平台陷入支付不能状态,销售者仍可申请适用坏账税额抵扣。考虑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平台结算风险正在成为现实,该解释被认为向商家提供了实质性的税收安全保障。
该税务解释对2024年发生的Timaef(蒂梅普)事件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Timaef事件是Tmon(蒂蒙)和WeMakePrice(维美普)因财务恶化和资金挪用等原因,未能向销...